嫁出的女儿有权分配集体利益吗?法官支持她们!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8-02-24 20:50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收益大幅提升,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也逐渐增多。涉“外嫁女”集体利益分配纠纷时有发生。一些村民受传统婚嫁观念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制定集体福利分配方案时,对外嫁女分红进行阻挠,这损害“外嫁女”的平等权益。广东梅州蕉岭的阿华便遇到这种问题,为此她将“娘家”的十个村民小组诉至法院,捍卫自己的权益。广东省蕉岭县法院今天(2月24日)通报该案。

外嫁女:出嫁后分红比村里人少

阿华是广东省蕉岭县某村的村民,几年前出嫁后其户籍仍留在原籍。阿华所在的村集体在某处有石场和林地。2017年,该石场以公开投标的形式发包他人承包开采,林地也出租给他人,最后石场承包款和林地租地款由承包及租赁方汇入该村村委账户。按照以往惯例,石场承包款及林地租地款属于集体经济收入,均对该村全体村民进行分红。石场发包后,村干部及各村民小组组长对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事宜进行研究,最后形成《村民小组分红方案》,由各组长到各户签名表决,该方案第十条规定:“外嫁女且户籍还在本村的,每人分配1000元。而其他本村村民则每人分配12500元和5500元”。

阿华认为,该分红方案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严重侵害自己的权益。自己虽于几年前出嫁,但户口一直仍在该村,并在其户籍地享有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待遇。村民小组这种歧视性的分红方案,侵害自己的正当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为此,阿华将该村的十个村民小组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分红方案。

村民小组:分红方案经村集体表决,村民小组无权变更

针对阿华要求撤销分红方案的要求,村民小组长辩称:“按民风民俗来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原告已外嫁就不再是本集体成员了,况且该分红方案,是经过集体表决的,各村民小组长无权变更村集体的决议,如果要改变的话,需通过再次集体表决,才能有效。”

原告胜诉:法院支持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

蕉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阿华出生后加入当地户籍便取得该村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资格,其成年结婚后户籍仍保留在被告所在地,在当地分配有责任田,并享有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待遇等,对于此次村集体收入的分红款理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

经查,居住本村的其他农业家庭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可分得集体石场发包分红款12500元、林地租金分红款5500元,而被告根据《村民小组分红方案》规定仅发放分红款1000元给阿华,侵害阿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所以阿华请求被告发放集体石场发包分红款12500元、林地租金分红款5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外嫁女”受法律保护享平等权益

法官表示,“外嫁女”指的是嫁到村外,但户口仍留在村内的妇女,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就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相关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这类人群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如果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限制或剥夺“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外嫁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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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的女儿有权分配集体利益吗?法官支持她们!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8-02-24

金羊网记者 董柳 通讯员 张瑜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收益大幅提升,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纠纷也逐渐增多。涉“外嫁女”集体利益分配纠纷时有发生。一些村民受传统婚嫁观念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在制定集体福利分配方案时,对外嫁女分红进行阻挠,这损害“外嫁女”的平等权益。广东梅州蕉岭的阿华便遇到这种问题,为此她将“娘家”的十个村民小组诉至法院,捍卫自己的权益。广东省蕉岭县法院今天(2月24日)通报该案。

外嫁女:出嫁后分红比村里人少

阿华是广东省蕉岭县某村的村民,几年前出嫁后其户籍仍留在原籍。阿华所在的村集体在某处有石场和林地。2017年,该石场以公开投标的形式发包他人承包开采,林地也出租给他人,最后石场承包款和林地租地款由承包及租赁方汇入该村村委账户。按照以往惯例,石场承包款及林地租地款属于集体经济收入,均对该村全体村民进行分红。石场发包后,村干部及各村民小组组长对集体经济收入分红事宜进行研究,最后形成《村民小组分红方案》,由各组长到各户签名表决,该方案第十条规定:“外嫁女且户籍还在本村的,每人分配1000元。而其他本村村民则每人分配12500元和5500元”。

阿华认为,该分红方案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也严重侵害自己的权益。自己虽于几年前出嫁,但户口一直仍在该村,并在其户籍地享有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待遇。村民小组这种歧视性的分红方案,侵害自己的正当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为此,阿华将该村的十个村民小组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分红方案。

村民小组:分红方案经村集体表决,村民小组无权变更

针对阿华要求撤销分红方案的要求,村民小组长辩称:“按民风民俗来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原告已外嫁就不再是本集体成员了,况且该分红方案,是经过集体表决的,各村民小组长无权变更村集体的决议,如果要改变的话,需通过再次集体表决,才能有效。”

原告胜诉:法院支持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

蕉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阿华出生后加入当地户籍便取得该村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资格,其成年结婚后户籍仍保留在被告所在地,在当地分配有责任田,并享有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保待遇等,对于此次村集体收入的分红款理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和待遇。

经查,居住本村的其他农业家庭户口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可分得集体石场发包分红款12500元、林地租金分红款5500元,而被告根据《村民小组分红方案》规定仅发放分红款1000元给阿华,侵害阿华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所以阿华请求被告发放集体石场发包分红款12500元、林地租金分红款55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外嫁女”受法律保护享平等权益

法官表示,“外嫁女”指的是嫁到村外,但户口仍留在村内的妇女,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就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相关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这类人群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如果村委会干部及村民代表限制或剥夺“外嫁女”的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权等权益,“外嫁女”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编辑:Qiu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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