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不按规定修缮历史建筑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

来源: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发表时间:2018-02-28 07:12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出台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穗国规宣报道:2018年底前,全市将建立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档案;明年底前,将制定非国有历史建设修缮补助具体办法,明确相关补助标准。27日,广州市国规委公布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其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2019年底前明确修缮补助标准

市国规委介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名城条例》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大修缮监管力度、促进修缮补助落地、完善修缮利用审批等工作短板,保障广州市名城保护利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国规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建立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并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

《工作方案》明确,历史建筑公布后6个月内,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确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确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名单,并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备案。

《工作方案》规定,根据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非国有历史建设修缮补助具体办法,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定额补助,明确相关补助标准。

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 七日内要论证

《工作方案》明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在接到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的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编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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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不按规定修缮历史建筑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

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2018-02-28

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出台

金羊网讯 记者赵燕华、通讯员穗国规宣报道:2018年底前,全市将建立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档案;明年底前,将制定非国有历史建设修缮补助具体办法,明确相关补助标准。27日,广州市国规委公布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的,其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2019年底前明确修缮补助标准

市国规委介绍,《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名城条例》)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深化《名城条例》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大修缮监管力度、促进修缮补助落地、完善修缮利用审批等工作短板,保障广州市名城保护利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国规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实施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建立包含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名录,并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

《工作方案》明确,历史建筑公布后6个月内,对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确定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确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名单,并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街道办备案。

《工作方案》规定,根据历史建筑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非国有历史建设修缮补助具体办法,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定额补助,明确相关补助标准。

发现有保护价值建筑 七日内要论证

《工作方案》明确,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在接到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的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将其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编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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