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副教授坐公交猝死能算工伤吗?法院撤销相关认定
■人社部门 线路不停学校附近且无证据显示其在车上处理工作事宜
■死者家属 事发前一晚及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生论文批改事务
■法院一审 人社部门此前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须重新调查后认定
一年多前,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刘某军早上乘坐公交车时晕倒猝死。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以刘某军所乘坐的公交并不停靠学校及附近站点,且无证据显示其在车上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为由,不予认定工伤。刘某军的家属则认为,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具有不确定性,刘某军事发前一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工伤,据此状告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天河区人社局作出的 《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该局在本判决生效日起60日内对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不坐班、不打卡的工作,工伤该如何认定?
金羊网记者 董柳
起因
大学教师公交车上猝死
2017年3月8日早上,51岁的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刘某军坐上了534路公交车。7时20分左右,刘某军在534路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司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对刘某军采取简单的急救措施。7时35分左右,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刘某军已经死亡。
公交车司机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表示,该车是从天平架总站开往萝岗方向,当车到达广汕路和大观路交界处,将近到达华山村站时,车内后面有乘客喊有人晕倒了。当时车上约有5名乘客,晕倒的乘客没有与车上其他人发生纠纷。
后来,经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联和派出所和龙洞派出所共同确认,刘某军的死因为猝死。
争议
这究竟是不是工伤?
2017年8月,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认为刘某军死亡的情形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收到该决定后,刘某军的妻子尚某某将该局告上法院。
尚某某起诉称:“事发前一天晚上,刘某军在学校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其他同事及系里新来的同事讨论教学及科研工作以及批改学生论文,至晚上8点半左右。据刘某军同一办公室的同事反映:刘某军在2017年3月7日20时左右离开办公室前,曾经把手拿的饺子全部掉在地上。2017年3月7日晚,刘某军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其身体不适、胸闷。休息一会儿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一直到凌晨2点仍在批改论文……”
尚某某认为,由于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工作时间无法仅以上下班时间予以认定,工作地点也并不仅限于高校课堂及校园内,刘某军在事发前一晚及事发当日上班途中均在处理学校学生论文批改事务,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情形。
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一审开庭时未到庭,但书面答辩表示,该局不认可为工伤的原因有:刘某军的妻子所述刘某军在家吃完早饭后去上班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另外,刘某军所乘坐的534路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乘坐534路公交车不是其上班的合理路线,同时也无任何证据显示刘某军乘坐534路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刘某军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不认定为工伤。
判决
事实未调查清楚需重作认定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要认定是否视同工伤,必须查明两方面事实:一是死亡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死亡职工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从现有证据可看出,天河区人社局对上述事实并未查明:一是广东金融学院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工伤事故报告》中就已作了“刘某军教师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妻子他胸闷。他妻子以为是‘胃痛’,要陪他一起去医院,但是他说已经比刚才缓解多了,于是休息一会儿,他就开始批改学生论文了”的陈述,这与刘某军的妻子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不一致。但天河区人社局并未对上述两份材料中的不一致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仅以原告尚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从而导致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被告天河区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或者告知原告尚某某、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提供能证实刘某军死亡情形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广东金融学院高级工程师乔某、教师王某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月作出 《情况说明》。两人均陈述2017年3月7日晚上在办公楼和小区发现刘某军身体不适的情况。如果乔某、王某所述属实,则将导致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的乔某、王某的《情况说明》,被告既未对《情况说明》提出反证和答辩意见,也没有向法院申请乔某、王某出庭接受询问,而是缺席庭审,致使诉讼阶段无法查明相关事实,导致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天河区人社局未依法对刘某军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为工伤的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导致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并由该局重新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认定。
法律专家
劳动者是否坐班非工伤认定障碍
不坐班的工作工伤如何认定?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飞律师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等三种情形可视同工伤。
蔡飞说,关于工伤的认定,一般要与工作有关,或者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视为工伤的情形。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无法排除工伤的可能性,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该认定工伤。
蔡飞表示,劳动者是否坐班,不是工伤认定的障碍。一般而言,只要劳动者在工作场合,就应该合理推断其处于工作有关的状况。“对工伤的认定,要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行倾斜,但也不能无度,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会扩大社保基金的支出、增加社保负担,摊薄了其他真正发生工伤的员工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