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保险费率7月25日起调整 单位减负约3亿
广州7月25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新快报讯 记者黄婷 通讯员穗人社宣报道 日前,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2018年7月25日起,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浮动周期为1年,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浮动费率划分为5个区间
按照国家规定,各行业根据工伤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据悉,广州市自1995年7月1日起已开始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目前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为八档基准费率,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施费率浮动。
《通知》对原有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进行了完善,主要选取了“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考核指标,根据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的依据,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在上一个年度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较少,缴费率就有可能进一步下调。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照支缴率指标值划分为5个区间,对应于下浮两档(下浮至50%)、下浮一档(下浮至80%)、基准费率、上浮一档(上浮至120%)、上浮两档(上浮至150%)。
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平均费率进一步降低
据市人社局分析,本《通知》实施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继续“只降不升”,并实施新的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而将8项用人单位当期工伤预防没有必然关系的待遇费用,不列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的考核范围后,增加了费率档次可下浮的用人单位数量和下浮的幅度,进一步降低广州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据测算,全市约有98%的参保缴费单位缴费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减少或维持不变,工伤保险费率较行业基准费率总体下降36.73%,每年可为参保单位减少缴费负担约3亿元,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
此外,用人单位持有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对象的,给予下浮费率档次,鼓励引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反之,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给予上浮费率档次,促进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
符合《通知》规定,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可在2018年8月10日前向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