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31"调控细则落地 四类商务公寓不受新政影响

来源:金羊网 作者:李晓旭 发表时间:2018-08-15 08:57

金羊网讯 记者李晓旭,通讯员刘静静报道:7月31日深圳发布的“深四条”新政,无疑给过热的楼市戴上了紧箍咒,但新政如何施行?8月14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深四条”的细则,该文件对新供应用地上的商务公寓一律禁售的执行范围、商务公寓和住房限售认定时间,以及暂停企业买房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执行细节。

《通知》对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进行了解释,指出有四种情况除外,分别是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的、未获批准但已官方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已取得市区两级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关于市民关注的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新政解读,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31日(含)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同时,7月31日(含)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和“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两者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另外,“深四条”暂停企业购房,对于7月31日(含)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具体认定标准与上述“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一致。

此次《通知》还明确,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深四条”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另外,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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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731"调控细则落地 四类商务公寓不受新政影响

金羊网  作者:李晓旭  2018-08-15

金羊网讯 记者李晓旭,通讯员刘静静报道:7月31日深圳发布的“深四条”新政,无疑给过热的楼市戴上了紧箍咒,但新政如何施行?8月14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深四条”的细则,该文件对新供应用地上的商务公寓一律禁售的执行范围、商务公寓和住房限售认定时间,以及暂停企业买房的认定标准,明确了执行细节。

《通知》对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进行了解释,指出有四种情况除外,分别是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的、未获批准但已官方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已取得市区两级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关于市民关注的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新政解读,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7月31日(含)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同时,7月31日(含)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的,能提供“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和“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两者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另外,“深四条”暂停企业购房,对于7月31日(含)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具体认定标准与上述“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一致。

此次《通知》还明确,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深四条”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另外,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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