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本月挂牌收案 全流程在线足不出户可完成诉讼
金羊网记者 董柳
广州互联网法院来了。最高法6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以下简称《增设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
《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在线诉讼规则等,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1、撤销广铁第二法院 设广州互联网法院
“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介绍。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情况来看,通过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有利于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规范促进当地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杭州相比,北京、广州两地网络普及率、电商交易规模均居全国前列,互联网产业样态更为多元,新类型案件数量、种类较多。”该负责人介绍,通过在京穗增设互联网法院,有利于打造平台统一、数据畅通、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互联网司法审判体系,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展。
据介绍,根据《增设方案》,这次采取“撤一设一”的方式设立互联网法院,即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另行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这是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方便两个新设法院专注互联网审判主业。
2、11类案件归互联网法院管辖
根据《增设方案》,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规定》细化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包括11类案件。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介绍,上述管辖范围,主要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互联网特性更加突出。例如,对互联网合同类案件强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对互联网民事侵权类案件强调“在互联网上发生”,对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强调相关作品应当是“在线发表”或者“在线传播”等。二是所涉纠纷领域更加广泛。《规定》在原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将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扩展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新增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将互联网行政纠纷进一步细化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纠纷。三是管辖方式更为灵活。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3、全流程在线足不出户可完成诉讼
据了解,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
《规定》充分总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经验,要求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以全程在线为基本原则,即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互联网上完成。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介绍,互联网法院实现全流程在线审理,“当事人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诉讼”。为确保“全流程在线”贯穿诉讼始终,互联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也采用在线方式审理。
《规定》同时要求,互联网法院应当建设互联网诉讼平台,作为法院办理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专用平台。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视频方式开庭。存在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开庭,但其他诉讼环节仍应当在线完成。
在上诉机制方面,当事人对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其所在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考虑到北京、广州两地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两地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互联网著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的上诉案件,则分别由其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11类管辖案件】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
(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
(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
(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
(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
(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
(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审理方式创新】
在线核实当事人身份 在线核对和确认笔录
●电子数据在线接入。互联网法院依托诉讼平台数据导入机制,能够在线提取涉案信息、核实当事人身份,及时固定证据,为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调证、认证提供安全便捷的形式和渠道。
●电子送达广泛适用。互联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互联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多种方式送达,基本囊括了现行有效的所有通讯形式。
●电子案卷智能生成与流转。互联网法院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优势,在调解、庭审等多个诉讼环节利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电子笔录,方便当事人在线核对确认;还可利用统一诉讼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在诉讼服务、审判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等领域深度开发应用。卷宗以电子档案形式进行归档存储和上诉移转,真正实现“无纸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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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司法数据安全和当事人信息?
“在互联网法院建设过程中,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司法数据安全和当事人的信息保护,我们一直高度重视诉讼平台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和中立性。”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要求:诉讼平台接入数据应当有序接入、安全管理,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平台的搭建维护、数据流转、风险防控等事务,应当由法院或中立第三方企业完成。互联网法院应当规范引导多方技术力量共同参与平台的开发建设,严守技术中立底线,防止个别互联网企业成为诉讼平台实际控制人,确保系统、数据安全,切实维护平台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