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条例》拟改为省级统筹 现进行意见征求

来源:金羊网 作者:周聪 发表时间:2018-09-11 09:37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拟改为省级统筹,现进行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9月16日

记者 周聪

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广东拟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现正修改草案进行征求意见。拟将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待遇标准由按统筹地区的标准计算,改为按省的标准。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16日。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记者注意到,本次草案共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十个方面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基金由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改为实行省级统筹。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储备金。多项待遇计算也有所调整,其中,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由“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修改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经批准转外市进行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计算标准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修改为“省规定的标准”。

另外,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由“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修改为“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办理了伤残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这些待遇标准没有变化,只是“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中,“统筹地区”的表述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此外,“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的规定修改为“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安家补助费发放标准也有所调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计发标准也有所调整,修改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不再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

工伤“本人工资”将得到提高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条例中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上下限的计算标准也因应省级统筹有所修改,上限由“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改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下限由“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改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款:用人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这将意味着,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级市,生活护理费、工亡丧葬补助金等有关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因此次条例修改而降低,而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级市,有关待遇则可能提高。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修改了有关表述,将“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修改为“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经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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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伤保险条例》拟改为省级统筹 现进行意见征求

金羊网  作者:周聪  2018-09-11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拟改为省级统筹,现进行意见征求,截止时间为9月16日

记者 周聪

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广东拟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改,现正修改草案进行征求意见。拟将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等待遇标准由按统筹地区的标准计算,改为按省的标准。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16日。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记者注意到,本次草案共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十个方面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工伤保险基金由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改为实行省级统筹。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储备金。多项待遇计算也有所调整,其中,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的计算标准,由“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修改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经批准转外市进行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计算标准也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修改为“省规定的标准”。

另外,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可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根据征求意见稿,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标准由“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修改为“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办理了伤残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这些待遇标准没有变化,只是“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中,“统筹地区”的表述改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此外,“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的规定修改为“伤残津贴每年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安家补助费发放标准也有所调整。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计发标准也有所调整,修改为“六个月的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不再根据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

工伤“本人工资”将得到提高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条例中提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上下限的计算标准也因应省级统筹有所修改,上限由“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改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下限由“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改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新增一款:用人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这将意味着,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级市,生活护理费、工亡丧葬补助金等有关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会因此次条例修改而降低,而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级市,有关待遇则可能提高。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修改了有关表述,将“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修改为“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经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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