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划定“禁区”防治土壤污染 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大数据平台
金羊网记者 张璐瑶 仝婧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4日,广东省人大网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广东人大网上登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10月15日前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020-37866802;邮箱:jjfgc@gdrd.cn)。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行。结合广东实际,广东制定了该《办法》,为广东省内土壤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亮点1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十年至少一次全省普查
《办法》指出,全省将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省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土壤污染应急管理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土壤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土壤污染突发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此外,相关部门有未依法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平台、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未按照规定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职责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农业生产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办法》也明确了处罚标准,土壤污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2 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完善监测体系
除明确责任之外,广东省还将构建全省统一的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平台依托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办法》明确:以下信息必须向社会公开: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以及治理修复方案和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此外,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定期对名录内单位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办法》还要求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依法享有获取土壤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有权对污染土壤的行为进行举报。
亮点3 划定“禁区”,居民区周边禁建污染项目
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况,《办法》还划出明确“禁区”。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周边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建设项目;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矿山企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的设计、建设和使用应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的制度,防止废弃电子产品污染土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