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个人信用好有望获激励 教育入户住房优先考虑
■VCG图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拟设公共信用信息红黑名单
公共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未来失信人或企业将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10月29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草案)》在广州市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草案,广州拟设立公共信用信息红黑名单制度,同时明确奖惩机制,信用良好的个人有望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失信者则会被限制出境与高消费。一直被视为道德问题的霸座、逃票行为,将被纳入失信信息。
■新快报记者 沈逸云
乘公共交通逃票霸座纳入失信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在哪里进行归集、共享、查询?草案明确,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作为统一平台,信用广州网是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门户网站。该系统应实现与国家、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
按内容划分,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在基础信息方面,自然人的包括身份信息、就业状况、学历、婚姻状况等内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则有行政许可信息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在自然人的失信信息中,除了欠税、考试作弊、骗保、老赖等常见失信行为外,草案还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逃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失信信息;此外,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一同纳入。
对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草案写明,发生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纳入失信信息。
特殊职业人群将建立职业信用档案
对于部分特殊职业而言,信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对此草案亦有规定。根据草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职责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档案。档案应包括相关资格证书,奖励或处罚、处分信息,年度考核结果或第三方评价信息等。
草案也规定了禁止归集的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归集自然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以及纳税数额的信息。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为3年
上述信息如何归集?除了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外,草案鼓励信息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信用承诺、签订共享协议等形式,报送自身社会信用信息。
需注意的是,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对外公开,可以通过授权查询、政务共享的方式披露。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外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信用广州”门户网站和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而查询方面,信息主体有权查询自身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他人非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并约定用途。社会征信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可以批量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其中,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是至信息产生之日起满3年。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
失信者将被限制出境与高消费行为
在什么情况下,公共信用信息将被行政机关查询使用?据规定,包括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人员招录、职务任用等事项;食药、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融资担保等领域的监督管理。草案也鼓励社会应用。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草案一大亮点。草案明确设立红黑主体名单制度,要求建立守信激励主体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主体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草案规定,对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在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招商引资配套优惠、税收优惠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检查频次;在人员录用、职称评定、考核评优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教育、就业、积分入户、住房保障、创业等领域给予优先考虑或者重点支持等。
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信息主体,则应当建立书面警示、约谈告诫机制,督促停止失信行为、责令整改,可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审慎考虑;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或补贴;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飞机、乘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
失信行为纠正后可申请信用恢复
草案规定,信息主体有权知晓自身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披露、变动和使用情况,及其公共信用信息的来源和提供单位等情况。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一旦认为所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涉及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可以向市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管理工作的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申请。
对于失信者,草案给了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据规定,信息主体依法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失信信息披露3个月后,向市负责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等。
然而,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受行政处罚的,不予信用修复。
链接
自然人的失信信息内容:
(一)税款欠缴信息;
(二)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的信息;
(三)参加国家、省或者本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套票、霸占他人座位、无正当理由妨碍公共交通工具、影响正常行驶等行为的信息;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待等待遇的信息;
(六)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等行为的信息;
(七)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八)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经营人员通过注销工商登记逃避行政处罚信息;
(十)被监管部门处以行业禁入的信息;
(十一)刑事判决信息,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十二)拖欠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