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中介人员将实行信用积分管理 个人指标覆盖四大领域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实现全覆盖
金羊网记者 严丽梅 实习生 侯琳琳
1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指标》),对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行个人信用积分记录管理。
《个人信用指标》将和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一起,对整个涉税专业服务领域实现信用管理全覆盖。
个人信用指标覆盖四大领域
《个人信用指标》明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从事涉税服务,并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个人。
从《个人信用指标》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指标涉及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在这四类一级指标下还设有27项二级指标。
以“不良记录”指标为例,下设有14项二级指标,包括: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的;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调查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的;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的;等等。
《个人信用指标》规定,这些“不良记录”中,存在其中一类情形的,扣50分;情节较重的,扣1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情节严重的,扣2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扣500分,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同时存在其中两类以上情形的,累计扣分。
进失信名录者中止计算积分
为充分体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个人信用指标》规定积分采取三种计分方式:基本信息部分采取直接得分方式;执业记录部分采取累加计分方式,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为多个委托人提供同项涉税业务都会获得累加计分;不良记录和纳税记录部分采取累计扣分方式,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每发生一次违法违规情形都会扣去相应分值,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
《个人信用指标》还规定,如果从事涉税服务人员被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其个人信用积分中止计算;若其从名录中撤出,重新进入正常名录,则其个人信用积分恢复计算。
同时,为了坚持优化纳税服务的导向,《个人信用指标》明确,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只有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代理”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方能加分,引导上述业务尽量至线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降低征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