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法院提醒:二手债权车陷阱多 购买须谨慎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发表时间:2019-02-26 09:08

■制图:廖木兴

48万元买的二手豪车在交易前就被装了GPS

债权车也可以称为抵押车、质押车,这类车辆的特点是车辆本身存在权利负担(比如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涉及到售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等。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陆续出现多起抵(质)押车辆被冠以“不良资产处理”等名头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流转变现的情况,行业内称之为“债权车交易”,债权车交易现象频发,引发各方主体利益冲突。

据统计,2016年至今,南沙法院陆续受理并审结了7件涉债权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亦不在少数。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陈文铂 刘慧娟 王君

案例1

托朋友买便宜豪车 车辆被安装GPS遭人跟踪

2016年,男子单某通过朋友了解到,住在广州南沙区的梁女士有渠道可以买到便宜的路虎车,随后单某主动联系梁女士。

2016年7月18日,两人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梁女士对李某波名下的小轿车享有质押权,女士将质押债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单某。

在签订协议后,单某向梁某支付了全部款项,梁某交付了涉案车辆。可仅过了两个月,单某所购买的车辆就出现问题。2016年9月18日,单某在驾驶该车辆途经沈海高速阳江市阳西县路段遭遇5名不明身份人员劫持。

经了解,在交付车辆的时候,该车就已经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系统,导致在高速上被人跟踪抢车(未遂)。

随后,单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经公开开庭后审理认定,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梁女士应向单某返还购车款48万元,单某向梁某返还车辆,单某当庭表示可以返还车辆,由于梁女士在该案中未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车辆,南沙法院遂于2017年4月25日判决两人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梁女士在递交上诉状之后,未缴纳上诉费,广州中院作出裁定书,对梁女士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此案于2017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单某保管的车辆,最后再次被人跟踪并实施抢夺,并于2017年12月5日在肇庆市高要区被人成功拖走。经公安侦查,该车被河南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走,且该公司与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波因为车辆借款纠纷还在诉讼当中。

梁女士认为,单某对案涉车辆已构成恶意占有,应承担案涉车辆灭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遂向南沙法院起诉请求,单某赔偿4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单某是否须向梁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南沙法院认定,梁女士转让的车辆涉及多个纠纷,车辆本身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交接。

此外,车辆是被人跟踪抢夺的,单某不存在保管不当行为,因此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该损失由单某承担10%的责任(即4.8万元),其余由梁女士承担。不服一审判决,梁女士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协议约定7万元转让债权车 打官司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陈某与高某是中学同学,均居住在广州南沙区,陈某从其他人处购买了一辆债权车。

2016年4月1日,陈某(甲方)与高某(乙方)签订《二手(质押)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案涉车辆由车主谢某一手抵押给司马晶(化名),再转给陈某,最后再转给高某。具体约定:该辆粤H的大众牌汽车,转押价格为7万元,甲方保证车辆是车主所质押的,由于超过质押期限,车主无力赎回,才将质押转回来车辆转让给乙方。

同日,双方还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载明;“本人陈某把粤H号牌的车辆……以7万元转让给高某”。

陈某称,他如约将车辆交付给高某使用,但是高某自始未向陈某支付转质价款,故起诉要求高某向陈某支付车辆转质款7万元。

对此,高某辩称:他承认车辆被盗前已交给他使用,车辆停靠在高某家楼下被盗取。由于陈某没有驾驶证,陈某骗他,让他以其自己的名义报案,为报案需要,在报案当天陈某让其签订了《质押转让协议》与《转让协议》,车辆一直是由陈某控制,陈某没有将车辆交付给他。

南沙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确认在《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上摁了手印,故予以认定《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已成立。

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某,可陈某提供的谢某与司马晶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表明,司马晶仅为案涉车辆的质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司马晶已合法取得案涉车辆的处分权,陈某对案涉车辆的权利来源明显存在瑕疵。对此,陈某、高某明知陈某未取得案涉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恶意串通,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损害了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利益,确认协议无效。

由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5万元。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

使用债权车 存在安全隐患

二手车市场,交易债权车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对此,南沙法院表示,债权车主要存在几个类型的问题。

由于债权车被设定抵(质)押等权利负担,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担保权人的同意,不能进行自由处分和转让,故车辆买受双方即使完成车辆交收也不能正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证照不齐备,也无法办理年检等正常手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载明的债权车均不具备合法手续,多数车辆几经流转到案涉买受人时,来源早已无法查明。”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均知道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交易价格优惠,取车流程简单等原因,不少买主还是愿意掏钱购买,交易双方往往以直接打款提车等方式完成交易,容易出现短时间内一车前后多次转手的情况。就如在陈某诉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车辆不到半年时间经已转手6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债权车存在抵押或质押,并已经转手多次,其中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主体多样,涉案车辆买受人使用可能遭遇阻碍,使用债权车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

二手车交易市场

应加强内部监控

面对债权车交易盛行的现象,南沙法院法官建议,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加强内部监控,将车辆来源合法及证照齐备作为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细化交易环节和流程,完善二手车交易行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债权车入市交易。

作为消费者,同时要认清债权车辆交易的法律风险及不良后果,不能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不能轻易相信所谓债权车交易绝对合法等类似的宣传,不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

南沙法院告诉记者,从实际案例来看,不明来源的二手车照牌不齐、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会存在高频的盗抢风险,购买人极有可能面临钱财两失的处境。交易时,要知道是个人转售,还是平台收车后出售,或者是车行处理旧车,要厘清出售主体,明晰出售人,以便出现相关问题时能及时找到维权的对象。

编辑:海辉
数字报
广州市南沙法院提醒:二手债权车陷阱多 购买须谨慎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何生廷  2019-02-26

■制图:廖木兴

48万元买的二手豪车在交易前就被装了GPS

债权车也可以称为抵押车、质押车,这类车辆的特点是车辆本身存在权利负担(比如设定了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涉及到售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等。

广州市南沙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期陆续出现多起抵(质)押车辆被冠以“不良资产处理”等名头在二手车交易市场流转变现的情况,行业内称之为“债权车交易”,债权车交易现象频发,引发各方主体利益冲突。

据统计,2016年至今,南沙法院陆续受理并审结了7件涉债权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亦不在少数。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陈文铂 刘慧娟 王君

案例1

托朋友买便宜豪车 车辆被安装GPS遭人跟踪

2016年,男子单某通过朋友了解到,住在广州南沙区的梁女士有渠道可以买到便宜的路虎车,随后单某主动联系梁女士。

2016年7月18日,两人签订《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梁女士对李某波名下的小轿车享有质押权,女士将质押债项下所有权、使用权、质押债权以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单某。

在签订协议后,单某向梁某支付了全部款项,梁某交付了涉案车辆。可仅过了两个月,单某所购买的车辆就出现问题。2016年9月18日,单某在驾驶该车辆途经沈海高速阳江市阳西县路段遭遇5名不明身份人员劫持。

经了解,在交付车辆的时候,该车就已经被人安装了GPS定位跟踪系统,导致在高速上被人跟踪抢车(未遂)。

随后,单某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经公开开庭后审理认定,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梁女士应向单某返还购车款48万元,单某向梁某返还车辆,单某当庭表示可以返还车辆,由于梁女士在该案中未提起反诉要求返还车辆,南沙法院遂于2017年4月25日判决两人的《质押债权转让协议》合同无效,梁女士返还48万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梁女士在递交上诉状之后,未缴纳上诉费,广州中院作出裁定书,对梁女士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此案于2017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单某保管的车辆,最后再次被人跟踪并实施抢夺,并于2017年12月5日在肇庆市高要区被人成功拖走。经公安侦查,该车被河南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取走,且该公司与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李某波因为车辆借款纠纷还在诉讼当中。

梁女士认为,单某对案涉车辆已构成恶意占有,应承担案涉车辆灭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遂向南沙法院起诉请求,单某赔偿48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辆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单某是否须向梁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南沙法院认定,梁女士转让的车辆涉及多个纠纷,车辆本身权利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实现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交接。

此外,车辆是被人跟踪抢夺的,单某不存在保管不当行为,因此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该损失由单某承担10%的责任(即4.8万元),其余由梁女士承担。不服一审判决,梁女士提起上诉,广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协议约定7万元转让债权车 打官司法院确认协议无效

陈某与高某是中学同学,均居住在广州南沙区,陈某从其他人处购买了一辆债权车。

2016年4月1日,陈某(甲方)与高某(乙方)签订《二手(质押)车辆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案涉车辆由车主谢某一手抵押给司马晶(化名),再转给陈某,最后再转给高某。具体约定:该辆粤H的大众牌汽车,转押价格为7万元,甲方保证车辆是车主所质押的,由于超过质押期限,车主无力赎回,才将质押转回来车辆转让给乙方。

同日,双方还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载明;“本人陈某把粤H号牌的车辆……以7万元转让给高某”。

陈某称,他如约将车辆交付给高某使用,但是高某自始未向陈某支付转质价款,故起诉要求高某向陈某支付车辆转质款7万元。

对此,高某辩称:他承认车辆被盗前已交给他使用,车辆停靠在高某家楼下被盗取。由于陈某没有驾驶证,陈某骗他,让他以其自己的名义报案,为报案需要,在报案当天陈某让其签订了《质押转让协议》与《转让协议》,车辆一直是由陈某控制,陈某没有将车辆交付给他。

南沙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确认在《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上摁了手印,故予以认定《质押转让协议》和《转让协议》已成立。

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某,可陈某提供的谢某与司马晶签订的《车辆质押借款协议书》表明,司马晶仅为案涉车辆的质权人,根据《物权法》规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司马晶已合法取得案涉车辆的处分权,陈某对案涉车辆的权利来源明显存在瑕疵。对此,陈某、高某明知陈某未取得案涉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恶意串通,擅自处分他人财产,损害了案涉车辆所有权人的利益,确认协议无效。

由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双方分担。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高某赔偿原告陈某损失3.5万元。高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分析

使用债权车 存在安全隐患

二手车市场,交易债权车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对此,南沙法院表示,债权车主要存在几个类型的问题。

由于债权车被设定抵(质)押等权利负担,按照法律规定未经担保权人的同意,不能进行自由处分和转让,故车辆买受双方即使完成车辆交收也不能正常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由于车辆证照不齐备,也无法办理年检等正常手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合同载明的债权车均不具备合法手续,多数车辆几经流转到案涉买受人时,来源早已无法查明。”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均知道车辆不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交易价格优惠,取车流程简单等原因,不少买主还是愿意掏钱购买,交易双方往往以直接打款提车等方式完成交易,容易出现短时间内一车前后多次转手的情况。就如在陈某诉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车辆不到半年时间经已转手6次。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大多数债权车存在抵押或质押,并已经转手多次,其中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主体多样,涉案车辆买受人使用可能遭遇阻碍,使用债权车存在安全隐患。

建议

二手车交易市场

应加强内部监控

面对债权车交易盛行的现象,南沙法院法官建议,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加强内部监控,将车辆来源合法及证照齐备作为入市交易的基本条件,细化交易环节和流程,完善二手车交易行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源头上杜绝债权车入市交易。

作为消费者,同时要认清债权车辆交易的法律风险及不良后果,不能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不能轻易相信所谓债权车交易绝对合法等类似的宣传,不买来路不明的二手车。

南沙法院告诉记者,从实际案例来看,不明来源的二手车照牌不齐、无法完成过户登记,会存在高频的盗抢风险,购买人极有可能面临钱财两失的处境。交易时,要知道是个人转售,还是平台收车后出售,或者是车行处理旧车,要厘清出售主体,明晰出售人,以便出现相关问题时能及时找到维权的对象。

编辑: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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