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扎堆! 广州养老金领取全年均可办理资格认证

来源:金羊网 作者:周聪 发表时间:2019-05-01 09:37

不再要求只在4月-6月期间办理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今后养老金领取认证资格证全年可办,不用扎堆6月份办理了。近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关于开展2019年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明确全年均可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广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实行信息比对的月度认证方式。

广州市户籍人员无需办理

根据《通知》,在广州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含农转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需要进行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全年可办,不再要求在4月-6月期间办理。但认证有效期为12个月,允许认证有效期内多次认证。

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认证方式。其中,本市户籍人员实行信息比对的月度认证方式。即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通过本市公安户籍信息比对等方式,核查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度领取资格,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发放养老金;未通过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无须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证。

而非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也可以由离退休人员填写《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携带《资格认证协办函》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后,以邮寄或者委托的方式送达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受托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验。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

出国(境)定居人员实行远程的年度认证方式。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确实无法进行远程认证的,可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委托的方式送达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受托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验。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

符合条件老人可享上门服务

如今老年人口流动也变得频繁,一些老人跟随子女到外地生活,并转移户籍。对此,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提醒,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证工作时同步开展本市户籍核对工作,退休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如本市户籍注销(含迁出)的应主动申报变更,并申报长期生活居住地,登记邮寄联系地址。

而对于本地的年迈老人或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预约上门服务认证。各经办机构可自行委托进行上门服务认证。本次认证月份为上门服务办理认证的当月。

据悉,除了采用月度认证方式不通过在次月停发养老金外,未通过或者未完成年度资格认证方式的,将从第13个月起停发养老金。

未通过、未完成月度或者年度领取资格认证的,可以采取远程认证或者直接到广州市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从补办成功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补发停发的养老金。

注意!在粤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新政正在征求意见

不满10年有望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0年无法取得退休金怎么办?现在有望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4月30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针对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这将进一步方便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缴满10年有望续缴至15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意见所称的港澳台居民,为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缴费不足10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规定——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明确可补缴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补缴的情况——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允许单位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与职工约定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对高层次人才进行适当倾斜、高层次人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个人等优惠条款。支持民营企业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

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18〕96号)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未曾在内地(大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到粤工作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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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扎堆! 广州养老金领取全年均可办理资格认证
金羊网  作者:周聪  2019-05-01

不再要求只在4月-6月期间办理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今后养老金领取认证资格证全年可办,不用扎堆6月份办理了。近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关于开展2019年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已经发布,明确全年均可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广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实行信息比对的月度认证方式。

广州市户籍人员无需办理

根据《通知》,在广州市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含农转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需要进行资格认证。资格认证全年可办,不再要求在4月-6月期间办理。但认证有效期为12个月,允许认证有效期内多次认证。

针对不同人群,有不同的认证方式。其中,本市户籍人员实行信息比对的月度认证方式。即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通过本市公安户籍信息比对等方式,核查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月度领取资格,通过资格认证的,继续发放养老金;未通过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无须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或者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领取资格认证。

而非本市户籍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也可以由离退休人员填写《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携带《资格认证协办函》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后,以邮寄或者委托的方式送达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受托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验。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

出国(境)定居人员实行远程的年度认证方式。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等方式进行远程认证。确实无法进行远程认证的,可将相关材料通过邮寄或委托的方式送达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认证,受托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核验。每12个月至少有一次年度资格认证。

符合条件老人可享上门服务

如今老年人口流动也变得频繁,一些老人跟随子女到外地生活,并转移户籍。对此,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提醒,社保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证工作时同步开展本市户籍核对工作,退休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如本市户籍注销(含迁出)的应主动申报变更,并申报长期生活居住地,登记邮寄联系地址。

而对于本地的年迈老人或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向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预约上门服务认证。各经办机构可自行委托进行上门服务认证。本次认证月份为上门服务办理认证的当月。

据悉,除了采用月度认证方式不通过在次月停发养老金外,未通过或者未完成年度资格认证方式的,将从第13个月起停发养老金。

未通过、未完成月度或者年度领取资格认证的,可以采取远程认证或者直接到广州市的区(街镇)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补办资格认证手续,从补办成功次月起恢复发放养老金并补发停发的养老金。

注意!在粤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新政正在征求意见

不满10年有望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

金羊网讯 记者周聪报道:养老保险缴费未满10年无法取得退休金怎么办?现在有望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4月30日记者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针对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这将进一步方便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缴满10年有望续缴至15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意见所称的港澳台居民,为在广东省就业、居住、就读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居民。

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广东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且在广东省累计缴费满10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规定确定广东省为待遇领取地,可在广东省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继续缴费至满15年。

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缴费不足10年的情况,征求意见稿有了明确规定——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广东省的,可在广东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明确可补缴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补缴的情况——在广东省工作的港澳台居民,于2005年10月《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实施后与广东省用人单位曾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有未参保缴费的年限的,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粤人社发〔2013〕189号文有关规定进行补缴。

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参保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应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允许单位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与职工约定企业缴费部分向职工个人账户分配资金时对高层次人才进行适当倾斜、高层次人才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个人等优惠条款。支持民营企业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建立企业年金。

港澳台居民中按照《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粤府〔2018〕96号)持有优粤卡A卡或B卡的人员,未曾在内地(大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到粤工作时间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允许用人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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