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用妹妹身份证登记领到结婚证 妹妹状告婚姻登记处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张韬远 发表时间:2019-05-09 08:58

漫画/陈春鸣

妹妹要求婚姻登记处处理,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婚登记应予撤销

文/金羊网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卢洁瑶

姐姐偷拿妹妹的身份证和男友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竟真的给两人发了结婚证。得知此事的妹妹要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最终双方协商不成,妹妹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昨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姐姐用妹妹身份证 偷偷和男友结了婚

去年8月17日,欧某阳与一名女士到顺德某镇下设的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提交材料之时,女士使用的是一张名为古某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收齐相关材料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写的也是欧某阳和古某婷的名字。

还没过几天,一名自称是古某婷的女士来到被告婚姻登记处,称8月17日是其姐姐古某莹持原告身份证,冒充她进行结婚登记,并要求撤销其与欧某阳所作的结婚登记。原来,据古某婷回忆,去年的一天,姐姐古某莹找到她,以帮她办理社保登记为由,拿走了古某婷的身份证。不过让妹妹古某婷没想到的是,姐姐拿了她的身份证,居然去和男朋友在顺德某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

得知此事,古某婷便赶紧来到该婚姻登记处,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不过,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日,前来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拿着古某婷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而且其与古某婷身份证上的照片容貌高度一致,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合法的流程为他们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的相关负责人坚持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古某婷便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被冒用身份结婚 登记应予以撤销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当时去登记的并非古某婷本人呢?古某婷提供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证据。根据该证明显示,去年9月4日,古某婷生下了一个孩子。

“古某婷的该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古某婷的身份信息一致,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古某婷在2018年8月17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顺德法院的法官称,但是从该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与欧某阳进行涉案婚姻登记的女士并未有明显的怀孕迹象,这与古某婷当时的状态有着明显的区别。由此可以说明,当天前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女子并非古某婷本人。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8月17日与第三人欧某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由于2018年8月17日,古某婷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故被诉的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予撤销。”顺德法院的法官表示。

不过,法官也认为,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律师说法

冒用身份证 可处千元罚款或拘留

记者了解到,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件,并非个案。对此,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全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姐姐冒用妹妹身份证与男友结婚的行为,违法了《婚姻法》当中的诚信原则,应当予以撤销;并且如果因为此次冒用身份证的行为给妹妹造成损失,妹妹也可以向冒用其身份证的当事人要求合理的赔偿。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还将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此种婚姻信息失信行为,陈建全也建议应当补充出台一些惩戒措施。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此造成的信用惩戒,由当事人承担。


编辑: 智韬
数字报
姐姐用妹妹身份证登记领到结婚证 妹妹状告婚姻登记处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张韬远  2019-05-09

漫画/陈春鸣

妹妹要求婚姻登记处处理,协商不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婚登记应予撤销

文/金羊网记者 张韬远 通讯员 卢洁瑶

姐姐偷拿妹妹的身份证和男友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竟真的给两人发了结婚证。得知此事的妹妹要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最终双方协商不成,妹妹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昨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对外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

姐姐用妹妹身份证 偷偷和男友结了婚

去年8月17日,欧某阳与一名女士到顺德某镇下设的婚姻登记处进行婚姻登记。提交材料之时,女士使用的是一张名为古某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收齐相关材料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写的也是欧某阳和古某婷的名字。

还没过几天,一名自称是古某婷的女士来到被告婚姻登记处,称8月17日是其姐姐古某莹持原告身份证,冒充她进行结婚登记,并要求撤销其与欧某阳所作的结婚登记。原来,据古某婷回忆,去年的一天,姐姐古某莹找到她,以帮她办理社保登记为由,拿走了古某婷的身份证。不过让妹妹古某婷没想到的是,姐姐拿了她的身份证,居然去和男朋友在顺德某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

得知此事,古某婷便赶紧来到该婚姻登记处,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不过,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日,前来办理登记的申请人拿着古某婷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而且其与古某婷身份证上的照片容貌高度一致,工作人员也是按照合法的流程为他们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处的相关负责人坚持认为,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古某婷便向顺德法院提起诉讼。

被冒用身份结婚 登记应予以撤销

那么,究竟如何确定当时去登记的并非古某婷本人呢?古某婷提供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成为了至关重要的证据。根据该证明显示,去年9月4日,古某婷生下了一个孩子。

“古某婷的该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古某婷的身份信息一致,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古某婷在2018年8月17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顺德法院的法官称,但是从该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与欧某阳进行涉案婚姻登记的女士并未有明显的怀孕迹象,这与古某婷当时的状态有着明显的区别。由此可以说明,当天前来办理婚姻登记的女子并非古某婷本人。

顺德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8月17日与第三人欧某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由于2018年8月17日,古某婷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故被诉的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予撤销。”顺德法院的法官表示。

不过,法官也认为,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律师说法

冒用身份证 可处千元罚款或拘留

记者了解到,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件,并非个案。对此,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全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而姐姐冒用妹妹身份证与男友结婚的行为,违法了《婚姻法》当中的诚信原则,应当予以撤销;并且如果因为此次冒用身份证的行为给妹妹造成损失,妹妹也可以向冒用其身份证的当事人要求合理的赔偿。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还将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对于此种婚姻信息失信行为,陈建全也建议应当补充出台一些惩戒措施。将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信息录入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由此造成的信用惩戒,由当事人承担。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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