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缺乏明确规范,一些教师对学生的惩罚走向体罚,一些教师“不愿管”“不敢管”。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金羊网记者 董柳
昨日,陕西商洛一名教师因长期辱骂一名初中女生被记过并撤销教师资格的消息被推上热搜。几天前,山东日照一名教师因用课本抽打逃课学生而被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处罚……这些映照着一个现实:一方面,一些教师惩戒过度走向辱骂、体罚,另一方面,一些老师的合理惩罚又常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儿?
上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并将抓紧修订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教育惩戒权。
就教育惩戒权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余雅风教授,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湛中乐教授,广州市华景小学校长黄瑞萍。
明确教育惩戒权是否迫切?
金羊网:在教学中,面对调皮捣蛋的学生,学校和老师“不敢罚”“不敢骂”在多大程度上存在?
黄瑞萍:确实存在一部分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学校纪律、公然挑战教师尊严的情况,这虽不是主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从我们自身角度看,学校倡导教师在教学和管理上要以正面引导和教育为主,只有在多次提醒无效的情况下才行使惩戒权,而且要注意惩戒范围和程度,给学生以恰如其分的提醒和教育。
从教育工作的实际看,教师在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惩戒权,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家长和社会认可。实事求是地说,近年来,教师和学校在管理学生方面确实越来越严谨,需要考虑的因素比以前更多了,但也不是一味地“不敢罚”“不敢骂”。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教育职责,也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必要的惩戒权,这既是工作职责的要求,也是对学生和家长负责的一种方式。教育部的表态,对教师、学生、学校和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金羊网: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否具有紧迫性?
湛中乐:广大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但由于过去没有明确的规范,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还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缺乏理解,动辄投诉教师引发家校矛盾。甚至,有些学校担心孩子出事,连正常的户外课都不敢上,唯恐孩子受伤害后引发“校闹”,这些现象的出现至少与教育规律有偏差,因而有必要出台细则对教师教育惩戒权进行规范和明确。
金羊网:我国现行法律中有无涉及教师教育惩戒权?
周洪宇: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没有明确写入“教育惩戒权”。2016年12月,青岛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并于次年实施,首次在立法中提出了教师可以“适当惩戒”。青岛的做法有些突破,但也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立法层级较低,它是一部地方性法规,仅限定于青岛市;二是没有上位法依据;三是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比如惩戒包括哪些内容、如何惩戒,它没有明确,导致没有可操作性。
鉴于国家层面尚未明确教育惩戒权,我在今年的全国人代会上提交了加快修改教师法的议案,建议从国家层面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目前,受教育部委托,我正参与教师法这方面的修订任务。
余雅风:现行教育法只规定学校有处分学生的权力,未规定教育惩戒权,这导致中小学校必要的惩戒缺乏法律依据。另外,教师法规定了体罚的法律责任,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但都没有对体罚和变相体罚进行界定。
这导致,一方面,教育中的合理惩戒可能被视为“变相体罚”,教师的正当行为时时面临风险。另一方面,学校、教师在实施惩戒时缺乏明确的指引和行为约束,容易在体罚与合法惩戒间产生混淆,这也导致实践中体罚的屡禁不止。
教育惩戒怎么惩、如何戒?
金羊网:社会比较关心的是,应该怎么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周洪宇:我认为,教育惩戒权的主要内容包括:批评权,即批评和制止学生不当的言行举止;隔离权,将侵犯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犯错误学生隔离开来,以保护其他学生;没收权,没收手机、玩具、宠物等容易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个人物品(事后应返还家长或学生);警告权,要求犯错误学生写认识到自己错误的检讨书,以保证不再犯错;留校权,视情况要求犯错误学生放学后留校,反省自身错误;剥夺权,视情况取消犯错误学生参加某些集体活动(如春游、秋游等)的权利。此外,还可视情况让家长对犯错误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犯错误学生处分,并真实、客观记入档案;视错误严重情况给予学生停学等处理。
另外,在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同时,学生和家长也拥有申诉权,可以对存在异议的惩戒行为进行申诉。
金羊网: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余雅风:建立系统的教育惩戒制度,在立法例上应继续禁止体罚,同时对教育惩戒进行明确的授权和清晰的界定。在法律依据上,对“处分”进行立法解释。在内容上,对教育惩戒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系统规定。
另外,要明确惩戒权行使的主体以及行使的原则。赋予校长及学校专门惩戒机构实施全部法定形式的惩戒权。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例如,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形式,只能由校长或学校专门惩戒机构行使。禁止规定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惩戒。
实施惩戒还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明确实施惩戒的范围。惩戒权所及范围应限定为学校和学校的教育活动之中。是否有权对学生在上述范围外的行为进行惩戒,应进行必要的研究论证,例如,发生在校园和学校组织活动之外的中小学生欺凌与暴力行为。
要明确规定惩戒的形式:可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惩戒的形式和程度(条件);严禁自创惩戒形式,限制惩戒权行使的自由裁量度,禁止随意变更惩戒的范围、形式,禁止无度惩戒。要明确规定惩戒的程序:预先告知被惩戒事由或依法举行听证;在做出涉及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惩戒前,告知当事人及其监护人做出惩戒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简易听证程序;惩戒实施后应备案。
最后,还要明确惩戒的监督机制与救济途径。监督机制包括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与监督、社会监督、学生及其家长的监督等。明确规定学生的救济途径,依法确定违法惩戒的法律责任,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惩戒与体罚界限在哪?
金羊网:如何区分合理的教育惩戒与体罚?如何避免教师认为是合理惩戒而家长却认为是体罚的争议?
余雅风:惩戒与体罚是不同的概念,有的国家允许惩戒并把体罚作为惩戒的一种形式,如美国、英国、韩国。有的国家允许惩戒但禁止体罚,如日本。
周洪宇:教育惩戒不等于体罚,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合目的性和教育性,不能过宽过滥。对犯错误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如罚站、罚跪、打骂以及简单重复式罚抄书、抄作业等),都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必须禁止。
希望尽快制定“教育惩戒权”实施细则,同时配套编写简明实用的教师手册、学生手册和家长手册,以文字和图表等多种形式,具体列明哪些属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与内容,哪些不属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范围与内容,并附上法律依据,做到可看可用。
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边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消除家长的担忧。另一方面,家长也应当对合理的教育惩戒给予理解和支持。
金羊网:预计立法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会遇到哪些阻力?
余雅风:从多年的观察和经验看,最大的阻力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难度,如何使这样一个制度真正起到教育人、促进人健康成长,而不只是惩罚或起反面作用,真正的科学立法是有一定难度的;二是职能部门对社会舆论的担心,我认为这个是多余的,不能因为有少数人的误解、误读,放弃教育中一个必然内涵的重要制度。
湛中乐: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家长的观念需要转变,要认识到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孩子成长。
一线教师声音:
关键要明确惩戒的度和形式
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学一位班主任向记者表示,她支持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不仅是维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依法惩罚学生的法律保障,而且能对学生的错误行为、问题行为起到一定的约束和纠正作用。”
她说,之所以很多中小学教师谈“惩罚”色变,一方面,是因为教师队伍的确存在良莠不齐现象,少数缺乏师德的教师借惩罚孩子宣泄。另一方面,很多家长爱子心切,不愿老师惩戒其孩子,否则投诉、维权,导致容易出现老师不愿管、不敢管的现象,“因为怕惹麻烦”。
“我认为,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更重要的是要明确惩戒的度、形式等操作细则。如果没有明确的边界,我们也不敢用。”
链接:
不少国家和地区明确规定教师教育惩戒权
美国对教育惩戒的主要形式有:训示,剥夺学生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权利,留校,学业制裁,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在家教育,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体罚,开除等。美国有20多个州允许体罚。
日本法律允许惩戒但禁止体罚。殴打、脚踢、长时间站立、禁止上厕所、超过用餐时间仍给予留置等均属于体罚。教师拥有的惩戒权包括让学生放学后留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等。面对校园暴力,教师不得不动用武力加以阻止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则不属于体罚。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不允许教师触碰学生身体,禁止粗暴地与学生身体接触,大声呵斥也不在允许之列。学生被“罚”到教室外,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到校长室或惩戒室,校长或惩戒室教师要耐心跟学生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