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记者 董柳 实习生 王雅桐 卜雅静
17日上午,江苏常州闹市区一辆行驶中的奔驰车突然冲入非机动车道,撞击多辆电瓶车,造成3死10伤。据常州警方公布的事故调查显示,肇事司机当时突发癫痫。本月12日,自称国航“社会监督员”的乘客大闹飞机客舱,后经证实,该乘客也患有精神疾病……
连日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屡屡发生,监管还有哪些漏洞?
专家表示,精神卫生法已实施六年多,目前该法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另外,一些病人病情不稳定且拒绝治疗、监护人又无力监管时,现行精神卫生法没有明确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现状
在册重性精神病人只占三分之一
在我国,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疾病属于重性精神疾病。国家卫健委要求对这6类患者开展患者登记、救治救助、随访管理。
“对精神病人的管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一旦管理不到位,就容易出现危害社会的行为,让人防不胜防。”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伟向记者表示。
近年来,陆续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精神病人的治疗、监管等问题提交建议。2018年9月,国家卫健委答复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称,据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581万,在册患者管理率92.7%。
“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我国约有1600万重性精神病。”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主任医师、原副院长姚贵忠接受金羊网记者采访时说,近十年来,国家卫生部门做了很多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工作,各地发动卫生人员普查,经过近十年的努力,目前已找到并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实际上还有三分之二没有找到。”他说。
“在册的病人中,超过一半的人没有规律地服药,也就是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不规律地治疗容易造成病情不稳定,出现危害他人、伤害自己的情况。”姚贵忠说。
截至2018年8月31日,广东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50.3万人,报告患病率(检出率)为4.58‰,相关指标均居于国家前列。
困境
一些监护人未尽职责或无力监管
2013年5月1日,精神卫生法开始实施。该法律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于根治“被精神病”起到了很大作用。
全程参与精神卫生法起草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接受金羊网记者采访时说,现在的问题出现在执行中,其中最大的问题是一些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表现为病人家属不履行职责,放任不管。另外,有些精神病人已经住院了,家属要求接出院,因为老百姓对精神卫生知识不了解,认为病人没病或病得没那么严重。
孙东东说,在一些刑事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前,有些病人有明显的行凶迹象,医生一再提醒,但家属放任,结果出了事。
此外,还有些重性精神病患者让监护人无力监护。姚贵忠介绍,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家人是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随着有些精神病人岁数越来越大,其父母的年纪也越来越大,监护人实际上已慢慢丧失了监管能力。
“当家庭对患者监护能力不足时,生活在社区中的病情不稳定的精神病人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现行的精神卫生法没有明确规定。”姚贵忠说。由于监护人无力监管,也容易出现有的病人跑到外地,而该病人在当地并不在册,因此根本无法防范。
在国外,有大量专门的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监管,但现在我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社工非常少,因此还存在一些监管上的短板。
问题
精神卫生法与刑法衔接还不紧密
如何防范精神障碍患者危害他人?从事精神卫生法和刑法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白驹认为:对一般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民法总则、精神卫生法实行自愿治疗和监护;对不能自愿住院治疗但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精神卫生法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实行强制医疗。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触犯刑法的,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触刑精神障碍患者的处遇问题给予兜底性解决。”刘白驹说。精神卫生法与刑事法律的衔接不紧密,给实际工作带来了难题。
他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精神障碍患者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发生的触犯刑法的行为,如果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也不能对其实行刑事性强制医疗。
那么,应当如何处置不负刑事责任也不适用强制医疗的触刑精神障碍患者?刘白驹介绍,刑法的规定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但看管和医疗是否包括非自愿送诊和住院治疗,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均无相应规定。
“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尚未触刑而仅有触刑可能的精神障碍患者被实施非自愿住院,而已经触刑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精神障碍患者未被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失衡局面。”刘白驹建议在精神卫生法中增加相应规定,堵住这个漏洞。
建议
建立病人愈后『退出』机制
对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应该如何监管?如果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应该由谁来监护?
姚贵忠建议,要大力发展精神卫生领域的社工群体,让他们承担一部分社区监护职能。此外,他还提出,我国现有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过于集中,“很多病人没有规律地服药与此也有一定的关系,如果医院离病人家太远,很多人就耽误了拿药。”他建议多建小的精神医疗机构,方便病人就诊,提高治疗率。
在孙东东看来,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要大力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老百姓的精神卫生知识普遍匮乏,很多人没有把精神病当成病,认为只是思想问题。实际上,精神病跟拉肚子、冠心病一样,得吃药、打针,该住院要住院。”
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家建立精神卫生监测网络,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孙东东认为,该规定对于防范精神病人肇事肇祸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有的病人在被治愈后仍面临处处被监管的不便,这也导致很多人选择回避监管。他认为,应该建立病人治愈后的“退出”机制。
刘白驹也认为,一个人一旦被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就可能陷入终身无法摘掉“患者”帽子和摆脱监护人管控的困境。为此,他也建立“退出”机制,让被治愈的精神病患者恢复正常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