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蓝月亮公司的专利,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图为蓝月亮产品 来自蓝月亮公司官网
认为某款网售洗衣液瓶身设计酷似其产品,侵害其专利权
因生产、销售瓶身外形设计酷似蓝月亮产品的洗衣液,广州两家公司被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蓝月亮公司”)起诉,称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索赔100万元。
8月4日,新快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审结了该起案件,认定广州诚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诚美公司”)和广州净泡护理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净泡公司”)侵害了蓝月亮公司专利权,判赔蓝月亮10万元,两家公司各自分别承担9万元和1万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实习生 吉兰兰
网售产品被指侵权 蓝月亮取证后提起诉讼
2014年3月28日,蓝月亮公司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430070789.9、名称为“包装瓶(LI)”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7月23日,2018年度年费蓝月亮公司已缴纳。
新快报记者查询专利检索网站了解到,该设计产品的瓶身上部较窄,下部较宽,从正面看呈收腰的流线型,截面呈椭圆形。
后来,蓝月亮公司发现电商平台有商家销售跟自家产品外形相似的产品,遂开始进行取证。
2018年7月17日,蓝月亮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公证人员的手机登录某电商平台,搜索“厕泡泡旗舰店”,进入该店铺后拼团购买了一款品名为“巴赛格机洗至尊3倍浓缩洗衣液机洗手洗专用深层洁净660g1瓶装”。该店铺经营者为净泡公司。
第二天,在收到快递件之后,将快递交给公证人员保管。同年7月23日,蓝月亮一方再次来到该公证处,在公证员、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封前述包裹,公证人员同时对包裹外包装及内置物品等进行拍照。
在做好取证工作之后,蓝月亮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整体视觉效果相同,落入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随后,蓝月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产品生产方诚美公司、销售方净泡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两公司共同赔偿1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5.4万元,两项共计105.4万元。
销售方:产品有合法来源,无须担责任
生产方:外观多处不一致,不构成侵权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诚美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制造、批发、零售等。而净泡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清洁用品批发、清洗日用品零售等。
对于蓝月亮的起诉,净泡公司承认上述网店为其开办,销售、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不过该公司称产品来源于诚美公司。
此外,净泡公司还表示,其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且目前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销售上述产品仅7天,销售量为27瓶,利润仅有141元,不会对蓝月亮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损失。”该公司答辩称。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作为生产方的诚美公司承认其生产、销售了该产品,净泡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也是该公司提供的。
不过诚美公司认为,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与蓝月亮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多处不一致,不构成侵权。退一步来说,即使产品侵权,但产品尚在研发、测试阶段,尚未投产,未对蓝月亮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该公司还提供了一份加盖有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公章的现场检查记录,该记录显示诚美公司具备生产能力,但尚未投产,以此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瓶身是从他处购买取得,并非自产。
法院:
认定两产品外观构成近似
判处两公司赔偿10万元
经审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蓝月亮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他人未经蓝月亮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
而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同为包装瓶产品,在经过对比后,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蓝月亮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其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而诚美公司提供的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检查记录,仅证明诚美公司在2017年12月未投产涉案产品,却并未提及此后该公司有否生产该产品,产品外包装既可自产,亦可委托外单位加工生产。对此,法院不予采纳诚美公司的抗辩理由。
考虑到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规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酌定诚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共9万元,对蓝月亮公司诉请超出部分予以驳回。
而净泡公司虽非故意销售侵权产品且有合法来源,依法可免除侵权赔偿责任,但仍应适当负担蓝月亮公司因本案维权合理产生的支出,故酌定净泡公司支付1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诚美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净泡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赔偿9万元和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