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其以“借款”方式收取好处费,仍算受贿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合计356万元,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桓被指控受贿罪。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刘某桓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引发关注的是,其提出一笔高达104万元的受贿款为“民间借贷”,但是最终法院没有采纳。
据指控,2008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桓利用其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汽车城相关工程项目承包商徐某、黄某、何某、胡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四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56万元。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桓到广州检察院投案自首,并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2018年10月8日,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桓不服提起上诉。
刘某桓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量刑过重,上诉人有自首、立功情节,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固定证据;案发前已退还104万元,有畏罪、悔罪情节;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均正常,国家和社会利益未遭受损失。
上诉人刘某桓及其辩护人还提出,其中退还给黄某的52万元是民间借贷,此前因购房刘某桓向黄某借的;而退给胡某的50万元也不应认定为受贿,这应当予以扣减。
二审审理期间,刘某桓的家属代其退赃47万元。
关于刘某桓案发前退还的104万元的定性问题,广州中院查明,2017年初,黄某听到风声在查花都建设领域的问题。他要求刘某桓把52万元还给他。刘某桓听了也很担心,就让妻子转账将52万元归还,并且支付了两万元利息。
刘某桓不止一次向行贿人黄某以“借款”方式收取好处费,且收到黄某的款项后长达5年并未有任何归还的意思表示,收到胡某的款项亦长达一年多时间才归还,故并非及时退还,依法应认定为其受贿所得。
经查,广州中院认为,刘某桓受贿总额为人民币356万元,有自首、立功情节,案发前退还104万元,案发后退还违法所得205万元,二审期间退清违法所得余款47万元。
综合考虑受贿数额以及上述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刘某桓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2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