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本月底二审表决
金羊网记者 罗仕
在进行一审和征求公众意见后,9月11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举行座谈会,就《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听取母乳喂养妈妈及其家庭成员的意见。记者了解到,相比此前的一审稿,《条例》增加了女职工哺乳假等规定,并对应建母乳哺育设施的六类公共场所进行了调整。
据悉,如9月底二审表决通过,《条例》将成为国内首部为促进母乳喂养单独设立的地方行政法规。
医护人员不得推荐母乳代用品
《条例》拟规定,鼓励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母亲在婴儿六个月前给予纯母乳喂养,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在为婴幼儿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条例》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也作出了规范。规定其要配备专业的母乳喂养指导人员,对孕产妇普及母乳喂养的知识和技能。禁止医护人员在不符合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建议哺乳期妇女使用母乳代用品。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经营者免费提供的母乳代用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提供的设备、资金和资料。
《条例》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设具备母乳储存功能的母乳哺育设施。
生育多胞胎 哺乳时间可增加
相比于此前的一审稿,《条例》增加了女职工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
《条例》拟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并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条例》拟规定,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下列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次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母乳哺育设施建设
●设置妇产科、儿科、乳腺外科、药剂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
●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商业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