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国内首部促进母乳喂养地方性法规昨天二审,其中规定
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报道 9月29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相比此前的一审稿,草案修改稿有了不少变化。
根据草案修改稿,广州特定的公共场所需要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此外,女职工哺乳时间和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正常劳动时间,领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作为国内首部促进母乳喂养的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的立法过程备受关注。
7月3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草案和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提出的《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先后发函征求了市卫生健康委等近 90多个单位的意见。
征求意见时,市政协办公厅认为,公共场所是否有必要建设母乳哺育设施主要取决于规模和人流量等因素,在面积小和人流量少的公共场所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必要性不强,建议明确规定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公共场所面积和人流量的要求。
有关部门同意这些意见,对草案修改建议稿作了相应修改。现草案修改稿规定,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其中包括医疗机构、交通运输场所、公共文体服务场所、公共服务机构、旅游休闲场所以及商业经营场所等。同时明确规定,新建公共场所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的,母乳哺育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记者留意到,在草案修改建议稿时,仅强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母婴设施,对此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是对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变相不公平。
此外,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母乳哺育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用于补助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乳哺育设施。具体补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