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李金宝
统筹金羊网记者 侯梦菲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打包”修改,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前者侧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后者则重点关注如何避免未成年人危害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不足容易出现如校园欺凌等问题,而保护过度则可能出现“未成年人即便犯罪,处罚也太轻”的问题。如何从立法角度,在保护和惩治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考量着立法者的智慧。
针对舆论关注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和“校园欺凌”等问题,此次修法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还有哪些空白需要填补?记者对此进行采访。
A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
低龄重罪应否“轻罚”?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两部法律期间,两起极端个案引起舆论关注——
10月20日,辽宁大连,13岁男孩蔡某某因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因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期限为3年。这已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
10月24日,四川仁寿一名初中生在教室内用砖头击打教师头部致重伤。因该初中生年满15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被刑拘。
尽管未成年人涉及刑事案件总量在逐年下降,但因其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被“一放了之”,引发舆论诸多担忧。
“对于低龄未成人犯罪的司法处遇一定要有,司法这一块真不能再空白了。” 在青少年司法领域工作20多年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表示,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制定有专门的少年法。她认为,我国也应抓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契机,填补未成年人犯罪相关领域的司法空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这一规定在此次修订草案中被删除。
对此,有声音建议对该条规定予以保留并加以规范和完善。陈海仪在列席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时也建议,对于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和最后的处置措施。
“无论政府收容教养还是另设新的制度,都必须明确法定程序,强制监管的处遇措施、期限等,同时,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惩治。”陈海仪说,建议把社区矫正、专门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管教场所三者统一起来,建立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有效矫治机制。
如何矫治惩罚“熊孩子”?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在分组审议中,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低龄犯罪,应作出立法规范,例如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过,也有委员提出,必须注意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其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作为列席代表,也参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审议。黎霞认为,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但要慎重,“具体降低到几岁合适,法律该如何修改,都必须建立在科学的调研基础上”。
目前,针对14周岁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上还是空白。她建议,建立区别于针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机构,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而未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孩子进行教育,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体系建设,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危险降到最低。
(记者 侯梦菲)
B 校园欺凌
要依法处罚校园“小霸王”
尽管未成年人犯罪危害大,但数量总体是少数的,校园欺凌事件则属于多发现象。近期,电影《少年的你》热映,公众目光再次聚焦校园欺凌话题。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针对校园欺凌防控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草案首次在法律中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首次提出学校要建立欺凌防控制度,特别是要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草案还明确了学校处置学生欺凌行为的程序与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校园暴力案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校园暴力案1000多件,2016年、2017年分别同比下降16.51%和13.37%。但校园欺凌严重至刑事案件程度,情况不容乐观。根据最高检今年5月发布的数据,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校园欺凌犯罪案件3407人,起诉5750人。
本次修订草案首次在法律中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并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观点
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鸿雁:大家对未成年人极端犯罪个案有一种呼声,比如降低法律责任年龄,加重对未成年人处罚等等,有一定道理,但一定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如果大家不看个案而看统计数据的话,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给予矫治及处罚,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作出处罚规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刑法确立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没有明确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具体内容。建议在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严格加强监督管理,为进一步有效预防、干预和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侯梦菲)
观点
各地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细则
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律师看来,修订草案增加防控校园欺凌的具体措施,体现了国家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从个体事件到部门推动,如今上升到立法层面,这是法治的进步”。
此次修订草案中提出增设强制型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此,郑子殷认为,能否及时发现、及时反映校园欺凌的存在,是防控中的重要一环,强制型报告制度能有效地推动校园欺凌的曝光。“这要求相关部门在出现相应法定情形时承担起法律责任,学校等能更及时地发现被欺凌的孩子,帮助他们发声”。
郑子殷表示,更重要的是,各地、各部门要在立法的指导下,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细则。“比如广东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得很详细,能够落实到位,这样才能对推动校园欺凌防控起到作用。”
此外,他还建议,留守儿童和流动儿童群体应获得更多关注。“这两个群体缺少关注,更容易成为被欺凌的对象,其中部分孩子在被欺凌之后,会逐渐转变成欺凌他人的人,形成恶性循环。”
(记者 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