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罗清峣 通讯员穗教宣报道 3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教育局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的通知。《管理办法》提出了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等要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全市性竞赛做到“零收费”
《管理办法》规定,全市性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全市性竞赛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活动主办方、承办方、参赛单位均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过程中,活动主办方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全市性竞赛活动。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全市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全市性竞赛活动须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官网上公布活动组织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未经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开展活动。
明确竞赛主办方申报条件
在申报条件方面,全市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应为在国家、省、市的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若查实在举办竞赛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竞赛活动被市教育局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全市性竞赛活动。
认定流程明确了申请时间、受理单位、审核流程、公布渠道等。与教育部、省教育厅一致,明确了市教育局核准举办的全市性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间一般举办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