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例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通讯员 吁青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四批疫情防控民事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反映了全省法院在审理商铺租赁、合同履约、企业复产、稳定就业等涉疫纠纷中,认真贯彻中央及省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为加快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
案例一 展位租赁纠纷案
茂名某文化公司春节期间在旅游区内美食节出租展位,与一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收取了租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商户进场当天即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紧急撤场。因要求文化公司退还租金遭拒,24名商户提起诉讼。
茂名茂南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造成双方均受到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文化公司一次性偿还24名商户75%的租金,其余未起诉的11名商户也按该方案解决了纠纷。
案例二 房屋租赁纠纷案
业主黎某2019年11月与某公寓管理公司签订《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将名下物业委托公寓管理公司管理,期限为五年六个月。今年2月,公寓管理公司以疫情影响为由拒付租金,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广州越秀法院审理认为,受疫情影响,公寓管理公司面临经营困难,但互让互谅继续履行,反有利于解决当前困难,保护共同利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继续履行合同,黎某减免一个月租金,撤回起诉。
案例三 工厂清算和解复产案
某化工原料厂是一家吸收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的民营企业。因合伙人分歧申请解散,经法院判决准许进行清算,生产设备和银行存款被查封。
清远连州法院审理认为,化工原料厂经营基础较好,企业解散主要是合伙纠纷引起,并非资不抵债。疫情发生后,企业解散不利于当地经济及劳动力就业。经法院调解后,合伙人达成复工复产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四 买卖合同纠纷案
某旅游公司经营4A级国家旅游景区,因拖欠供应商某经营部货款21万余元,被法院判决偿还货款及违约金,旅游公司对涉案事实和违约金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旅游公司不应拖欠货款,但当前疫情对旅游业影响较大,有关经营困难也应酌情考虑。经法院多次协商,双方达成调解,经营部同意减免部分违约金,旅游公司延期至今年5月后分期支付其余欠款。
案例五 公司租赁纠纷案
广州某生物科技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疫情期间增加了医用口罩生产线。公司厂房位于广州某木业公司名下的工业园内。该木业公司已申请破产。破产管理人要求生物科技公司今年3月底腾退场地。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在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同时,也应保障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抗疫物资。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生物科技公司先行支付部分租金,仍在现有厂房继续生产,后续租金分期支付。
案例六 教学产品纠纷案
深圳某技术公司是一家生产在线教学产品配件的民营企业。2018年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订2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后因交货标准发生纠纷,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深圳龙岗法院审理认为,深圳某科技公司产品是中小学生在线教学显示设备的重要配件,产生纠纷不但对双方经营有不利影响,还将直接影响在线教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深圳某技术公司支付41万余元,确保产品质量标准,双方恢复正常供货。
案例七 培训公司劳动争议案
陶某是深圳某社工培训公司员工,春节回老家湖北武汉,因疫情防控交通管制滞留。所在公司春节后复工,以未返岗属旷工为由停止支付陶某工资,解除与陶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到法院立案服务中心诉前调解。
深圳罗湖法院审查认为,因疫情防控滞留不能正常到岗的,用人单位不应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前期工资按5天年休假正常发放,当前待岗阶段,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调解后,其他3名类似情况的员工也参照该方案化解了纠纷。
案例八 房屋征收纠纷撤诉案
佛山市某区政府因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依法收回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梁某等3人在该地块共同投资经营的3000多平方米商铺,因拆迁补偿标准发生纠纷。一审判决后,梁某等人不服上诉至广东高院。
广东高院审理认为,城市轨道交通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市政工程,疫情缓解后,应尽快解决纠纷恢复施工,被征地商户也可以尽快拿到补偿款避免损失。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征收补偿和解协议,梁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法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