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受访者供图)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接受羊城晚报专访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近年来,醉酒驾车后行为人被判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率低,及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13年后再犯罪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会副会长周光权的注意。
近日,周光权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他今年分别针对上述社会现象给出了他的解决思路:建议轻型醉驾犯罪无特殊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原则上可以适用缓刑或免刑;建议对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慎重减刑,在司法层面规定,对于累犯及严重暴力犯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高于15年。
建议轻型醉驾无特殊情节愿认罪认罚原则上可适用缓刑或免刑
羊城晚报:今年您提了关于对危险驾驶罪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危险驾驶罪社会比较关注,您为什么会提这个建议?
周光权: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在全国刑事案件总数中占1/4以上,每年高达20余万人因本罪被判刑。在很多地方,该罪的发案率已高于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犯罪。按照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是拘役,属于名副其实的轻罪。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这个罪名基本不适用缓刑,也不免予刑事处罚,罪犯大多被判处实刑,这一做法和轻罪的本质以及现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相协调。
从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比较上看,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其第一档法定刑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其法定最高刑是6个月拘役,因此,危险驾驶罪是比交通肇事罪更轻的犯罪,但在实务中,为数不少的交通肇事罪犯都被宣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也有不少,而对于更轻的危险驾驶罪却基本判处实刑,处罚明显失衡。
从国外对醉酒驾车的处罚看,在美国,醉酒驾车是犯罪,但对初次醉驾就判实刑的情形为数很少,大量适用缓刑。在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其他国家,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的情形也占绝对多数。因此,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需要认真思考对危险驾驶罪的轻判问题。
羊城晚报:您的具体建议是怎样的?
周光权: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有关裁判规则,在处理醉驾案件时考虑以下内容: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对于醉酒驾车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以不羁押、不起诉,可以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是对于醉酒驾车没有特殊情节的,凡是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0毫克以下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愿意认罪认罚,原则上就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
三是制定必须提起公诉,不得判处缓刑、假释的司法裁量权“负面清单”,确保对罪犯不枉不纵。建议对于11类情形,检察机关必须提起公诉,法院不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这11类情形包括: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又醉酒驾驶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驾发生非单方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3车以上追尾、他人受轻伤或轻微伤的;醉驾强行进入城市特殊繁华路段(如步行街等),或强行驶入行人过街天桥的;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醉酒后追逐竞驶的;醉酒后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醉酒后驾驶校车、危险品运输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或者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醉酒驾车后逃避或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等其他犯罪)的,等等。
羊城晚报:社会上可能担心,如果按您的建议实施,会不会因为刑罚过轻导致犯罪成本降低而带来这类犯罪“反弹”?
周光权:单纯指望通过严刑峻法预防犯罪不太现实。比如说故意杀人,我国刑法规定最高是死刑,但仍有很多故意杀人案件发生。既然连死刑都不能完全抑制犯罪,那指望通过把危险驾驶的罪犯都送到看守所服两三个月的拘役,就能达到一般预防效果、威慑社会上其他人,这不太现实。
其实,醉酒驾驶要想很好地控制住,需要技术手段。比如说,在汽车上安装酒精检测装置,另外增加巡逻警力,或者不在固定的某些区域设点查车,而是巡逻检查。这是因为,危险驾驶罪的发生有很多特殊原因:有的情况下,行为人酒后在不清醒的状态下开了车,这时有没有刑罚威慑对于抑制这种犯罪没多大意义;有的人喝完酒后敢开车是因为有侥幸心理,觉得被查的概率很小,因为醉酒驾驶不可能靠摄像头就能发现,需要警力执勤发现。
累犯及严重暴力犯罪被判无期最低服刑期应不低于15年
羊城晚报:近年来,一些原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马上又惹出刑事案件的现象偶有发生。“无期徒刑不无期”现象引发关注,这一现象是否普遍?
周光权:无期徒刑在实践中是很重的刑罚,只适用特别重的一些犯罪,但重罪率在我国本身不太高,所以“无期徒刑不无期”现象不是普遍现象,但如果仔细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就会发现确实在有些案件中,无期徒刑执行的刑期短,导致有些暴力犯罪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出狱后,又引发恶性犯罪。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不能画等号。刑法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执行要高于13年,但在实践中,对于实施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减刑较为频繁,服刑期仅略高于13年有期徒刑,对于改造罪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不利;对于保障公众安宁、促进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也有消极效果。因此,应当慎重对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问题。
羊城晚报:您有什么解决的建议?
周光权: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下问题:一是在我国刑法对于暴力犯罪的无期徒刑没有规定终身监禁的情形下,对于暴力犯罪的减刑应该特别慎重,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效果,即使不追求其与终身监禁相等同,也不能使之与终身监禁悬殊太大。
二是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把无期徒刑的最短执行期限从10年提至13年,表明立法也在严格把握,而且该期限仅仅是最短期限,并不意味着立法者提示司法人员对无期徒刑的执行都要无限接近于13年这一最低限。
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对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刑罚制度: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必须高于15年,将累犯和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予以提高。
主要原因在于: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人,改造难度相对大,服刑期太短,确实不利于改造,特别是对累犯和暴力犯罪的改造可以说“难上加难”,如果不适当延长服刑期,改造效果未必好。二、如果做出相应修改,一些低于15年就出狱然后再犯罪的悲剧就可以有效避免。三、如此规定,暴力犯罪无期徒刑的执行效果和贪污贿赂罪的终身监禁之间不至于过度悬殊。四、做出这样的规定符合立法原意。刑法明确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执行要高于13年,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累犯以及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要高于15年,与立法上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罪犯减刑的立法精神一致,不存在剥夺罪犯权利的问题。
羊城晚报:您是建议最高法院研究这一问题,为什么不考虑通过修订刑法解决?
周光权:确实可以通过立法解决,也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或刑事司法政策解决。我的看法是,目前刑法的规定基本合理,保留13年这个服刑底线也有道理,因为有的人犯罪,确实由于非常特殊的原因,有些情有可原的因素,但结果很严重。比如说,杀人或者放火这类重罪,因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小,所以判了无期,监狱改造效果又特别好,服刑13年后出来也是可以的。
立法规定无期徒刑减刑后服刑期不得低于13年仅是底线,并不意味着司法实务中无期徒刑服刑满13年都可以释放,所以我觉得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方式最好是在司法层面解决,就是在司法上设置尽量超过15年这样一个界限。如果从立法上把无期徒刑罪犯的服刑期提得很高,可能带来对某些罪犯的不公平,因为立法要考虑最普通的、最一般的现象,所以通过司法灵活地解决,留有回旋余地比较好,因而我的建议是提给最高法院,而不是立法机关。
灼见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不能画等号。刑法规定对于无期徒刑罪犯的执行要高于13年,但在实践中,对于实施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减刑较为频繁,服刑期仅略高于13年有期徒刑,对于改造罪犯,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不利;对于保障公众安宁、促进公众对法律权威性的认同,也有消极效果。因此,应当慎重对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