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辉报道:7月3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8类不纳入基本医保的药品,包括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等。《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办法》明确,8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详见图表)。
《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1.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2.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3.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4.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5.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基本医保”去年已明确
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基本医保的消息引起关注。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其实早在去年4月,国家医保局对《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进行政策解读时,已明确预防性疫苗等公共卫生用药是不能纳入目录范围的。
国家医保局解读中指出:“根据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功能定位及医保用药的基本原则,一些药品是不能纳入目录范围的:比如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预防性的疫苗和避孕药品等公共卫生用药,用于减肥、美容、戒烟等的药品。这些有的是改善生活品质的,有的是起预防作用的,有的属于公共卫生保障范围,均不纳入目录调整的范围内。”
据了解,按照我国有关法规,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如国家免疫规范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尚瑞芬曾提出将“二类”疫苗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对此,国家医保局于去年9月答复表示,根据社会保险法,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故包含疫苗在内的疾病预防控制等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予以解决。国家医保局还表示,从现阶段医保制度整体发展状况、群众疾病治疗需求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着力满足基本医疗需求,还没有能力将支付范围扩大到包括二类疫苗等非治疗性的、预防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