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黄乾、王涵报道: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暨十大典型案例。据统计,2012-2019年,广州中院共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4278件,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1331件,占比31.1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351件,占比54.96%;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585件,占比13.67%。
这些案件主要呈现五大特点:收案总体稳步上升,近年增速加快;收结比例均衡,否定性案件占比低;案件类型集中,格式条款频引争议;撤裁案件占比高(撤裁案件在受理数量和结案数量上均占比最高,分别为54.96%、55.29%,反映出当事人将申请撤裁作为仲裁司法审查最主要的救济途径),程序异议居首位;支持仲裁国际化发展,域外仲裁支持率高。
白皮书显示,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一些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于仲裁公信力提升的共性问题,需引起重视。例如,当事人对仲裁条款重视不足。据介绍,近年来,以仲裁条款无效或不存在为由提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量持续增长。特别是在不动产交易、居间、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行业,一方当事人倾向于以事先拟定的合同版本将纠纷解决方式固定为仲裁,这也是广州中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超过50%与不动产纠纷相关的主要原因。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并未了解仲裁条款的含义,亦未就仲裁条款与对方进行磋商,甚至没有注意到该条款。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以仲裁协议是格式条款,免除对方责任、加重其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为由,主张仲裁条款无效。但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该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广州中院建议行业示范性合同文本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仲裁的,应对条款予以特别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