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分别对认定周期、认定原则、认定条件、退出机制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新快报讯 记者李佳文报道 近日,由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起草的《广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正式印发,并自2020年11月10日起实施。《办法》共二十四条,分别对认定周期、认定原则、认定条件、退出机制等作了较为全面而具体的规定。
在申报认定方面,《办法》将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途径等进一步细化。例如第六条认定条件中明确传承谱系计算方式为“自本人上溯不得少于三代”,避免专家在评审中产生争议。
在日常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管理的内容、支持措施、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考核评估机制、技艺保护、日常管理要求等内容。
在退出机制方面,关于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国籍问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形等,先前在制定《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时因争议过大而未能列为退出情形。在2020年3月1日最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实施后,才有了上位法支持。
所以《办法》结合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和《广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中的有关内容,对退出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其中明确了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消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同时,明确了荣誉传承人不再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将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开展非遗传承活动,这也更加符合设立传承补助经费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