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丁玲、沈钊、林曦报道: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最大看点是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分析认定依据,并对“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进行场景化细化,实现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相关法律规范的新突破。
“杀熟”是否构成差别待遇?
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为何有时候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高?针对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使用习惯等,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基于大数据和算法,对新老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实行差异性标准、规则、算法;实行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
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如果平台经营者是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则可以不被认定为差别待遇行为。
“二选一”是否构成垄断?
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多次曝出有关“二选一”的争议。不断有商家反映,一些电商平台要求合作商家只能入驻一家网络销售平台,不能同时入驻多家。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分析是否构成限定交易,重点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平台经营者通过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二是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福利具有一定积极效果,但如果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对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对平台经济的“二选一”行为有明确规定,如果强迫平台内经营者在无正当理由时进行限定交易,也就是“二选一”行为,就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这些特点进行了细化,包括相关市场认定、正当理由认定等,有明确的指引效果,规定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助于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的自由竞争。
如何认定平台的垄断行为?
如何认定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定个案可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分,只有依据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互联网平台发展至今,产生了不少弊端,这些弊端不能仅靠平台自身和行业的自我调节来改正,还要从监管层面去解决问题。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了阿里、京东、美团、字节跳动等27家互联网企业,征求意见稿是配合会议进行的,跟过往的指南相比有很大的差异。
董毅智说,在“双11”大促期间发布征求意见稿针对性更强,也是“警示”平台,不得做出“过格”行为,更不可任意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