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见习记者黄嘉丰报道 今年4月,清远一名年近五旬的男子凌晨醉酒后回到家中,先后四次强奸11周岁的继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后该男子以原判认定强奸次数有误等理由,提出上诉请求轻判,遭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裁判文书网资料显示,陈运饱生于1971年,户籍在广东英德,职业为某网约车平台司机,案发时与11周岁的继女陈某一同居住在清远市清城区。
今年4月16日凌晨2时许,陈运饱酒后回到家中,对独自在家睡觉的继女心生欲念,遂潜入继女的房间,欲对其实施强奸,在遭到反抗后,将家中监控关闭,后分别在继女的房间及其本人房间内强行与继女发生了四次性关系。
记者从判决书获悉,陈运饱在性侵时曾以被害人及被害人母亲的人身安全相威胁,被害人在被性侵时曾反抗,案发后亦通过网络向律师求救。陈运饱在奸淫后要求被害人冲凉,并阻止其离开,要求继续发生性行为。
10月12日,清城区法院判决陈运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陈运饱不服,提出上诉。陈运饱称,其与被害人最多发生两次性关系,且并非是预谋犯罪,属酒后激情犯罪,案发时是在醉酒后,控制力严重下降,并没有利用教养关系强迫发生性关系,是偶犯性犯罪。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八年。
清远市中院查明后指出,被害人能稳定陈述其被强奸四次的地点、过程等细节,逻辑严密,而被害人陈述有其通过网络向律师求救的微信记录截图内容相互印证,并有在被害人私处拭子、内裤及房间床单上检出陈运饱精斑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陈运饱对被害人实施了四次奸淫行为。陈运饱作为被害人的继父及监护人,与其长期居住,且在被性侵的过程中,被害人是碍于继父身份,又受到言语威胁,被迫与陈运饱发生性行为。
清远市中院认为,陈运饱多次奸淫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陈运饱利用教养关系多次强奸未满十二周岁的继女,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12月17日,清远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