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身亡 责任该由谁担?法院:醉酒者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通讯员林卫文、刘娅报道:广州市民阿华(化名)经营水果档口多年,与附近其他档口的经营者相处融洽。春节期间,附近档口的老板阿永提议聚餐,得到大家响应。春节相聚,免不了推杯换盏,把酒言欢。谁知道,阿华竟然因醉酒命丧酒店,到底是怎么回事?这个责任谁来担?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日前审理后判定:由醉酒者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2018年1月24日晚,阿永(化名)发起市场档主聚餐活动,召集了阿华等7人参与聚餐,聚餐地点为一特产档口门前。聚餐时,阿永提供了一瓶5斤装的老坛酒,席间参与聚餐的档主都随意饮酒。
聚餐于22时左右结束,此时的阿华已醉得不省人事。她被两名同饮者护送至酒店,两人先后离开,留阿华一人在酒店休息。
1月26日17时左右,酒店工作人员开门后发现阿华在房间内死亡,遂报警处理。
派出所接警后介入调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阿华符合乙醇中毒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阿华的父母、丈夫及子女认为,一同聚餐的人员在阿华醉酒后疏忽大意,未尽到必要的照顾和护送义务,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应对阿华的死亡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同聚餐人共同赔偿1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但是仍然放纵自身行为,对于因过度饮酒致醉酒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综合阿华及共同饮酒人各自所负的义务、过错程度,对阿华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法院确认由阿华自行承担80%的责任,由阿永、阿莫(化名)、小秋(化名)各承担5%赔偿责任;老黎(化名)全程参与且对饮较多,承担2%责任;另有三人各承担1%赔偿责任。
酒店作为宾馆的管理人,对入住顾客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入住顾客处于醉酒状态,本应多加留意,给予适当的关注和救助,但未对阿华进行入住身份证登记,在第二天也未进行查房,直至第三天才发现阿华在房间内死亡,故其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其应对阿华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案件情况,法院认定酒店在损失5%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阿莫、小秋、阿永分别一次性赔偿6.9万余元,老黎一次性赔偿2.7万余元,官某、卢某分别一次性赔偿1.3万余元;酒店在69251.18元范围内对上述义务承担不足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提示
四种劝酒情形需要担责
法官表示,聚餐喝点酒实属常情,但是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选择适量饮酒。过量饮酒导致死亡,醉酒者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不强行劝酒,同饮者要相互照顾、提醒和通知,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介绍,以下四种劝酒情形要担责——
第一,强迫性劝酒,比如已醉酒没有自制力或意识不清,仍劝酒,或者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第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喝酒可能引发疾病,仍劝酒;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比如酒友喝醉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力,同饮者没有将酒友送至医院或安全护送回家;第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