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建机械式停车设备可免用地审批

来源: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发表时间:2018-12-04 08:41

广东出台14条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

金羊网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 冯建奎

广东近日出台14条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其中规定,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同时,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的城市共24个,其中,广东占了4个,分别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目前,广东汽车保有量仍不断提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负责人表示,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多部门共同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优先保障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这份新出台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用地保障方面,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用地,积极做好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在分配新增用地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规划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价款

《通知》要求各地,努力降低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具体规定为,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及新建建筑物超配建设停车场。一是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二是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停车场产权允许整体整层转让转租

据悉,广东在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进一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通知》还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为鼓励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该文还提出利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的,可按地表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针对住宅小区停车位趋紧这一情况,《通知》还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三旧”改造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但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也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

解读

多方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目前,广东省尚未出台城市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相关政策指引;而且,从全省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而按要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实施到位?

对此,省自然资源厅表示,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多部门共同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今年4月10日,时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光荣带队上线民声热线第二期节目,现场回应了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提出的城市停车场紧缺问题。节目播出后,该厅邀请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停车场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在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该厅结合调研反映的停车场用地现状和存在问题,组织起草了《通知》。

据介绍,《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大连、广州、深圳等地关于城市停车场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做法。比如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停车场建设成本。通过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降低了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

同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等市做法,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支持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通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有效增加停车场供给。

此外,《通知》推进地下空间产权管理,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参考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后管理,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  (赵燕华)

编辑: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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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建机械式停车设备可免用地审批
金羊网  作者:赵燕华  2018-12-04

广东出台14条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

金羊网记者 赵燕华 通讯员 冯建奎

广东近日出台14条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措施,努力保障城市停车场建设的用地需求。其中规定,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同时,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态势。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全国汽车保有量超过200万辆的城市共24个,其中,广东占了4个,分别是深圳、东莞、广州、佛山。目前,广东汽车保有量仍不断提升,停车位缺口不断加大。

省自然资源厅相关人负责人表示,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多部门共同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优先保障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这份新出台的《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用地保障方面,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各地在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统筹考虑城市停车场的发展需要,合理布局停车设施,扩大城市停车场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城市停车场用地,积极做好停车场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工作。在分配新增用地指标时,要充分考虑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城市停车场项目用地计划指标。

符合规划超配部分不计收土地价款

《通知》要求各地,努力降低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具体规定为,停车场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应在合同中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还出台了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独立占地停车场综合开发利用及新建建筑物超配建设停车场。一是单独新建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二是对充分利用建筑物地下空间,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部分,符合相关规划的,超配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

停车场产权允许整体整层转让转租

据悉,广东在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进一步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通知》还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为鼓励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地下空间,该文还提出利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有偿出让方式供应停车场的,可按地表出让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出让底价。

针对住宅小区停车位趋紧这一情况,《通知》还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应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为进一步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盘活闲置土地资源,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三旧”改造项目中,应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因政府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可建设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但占地建设使用可拆卸临时停车设施设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年。尚未供应的政府储备土地,也可依法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

解读

多方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目前,广东省尚未出台城市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相关政策指引;而且,从全省层面,尚未出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政策,而按要求,《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完善城市停车场用地配套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如何保证实施到位?

对此,省自然资源厅表示,停车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涉及多个部门,需多部门共同发力,才能更好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

今年4月10日,时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陈光荣带队上线民声热线第二期节目,现场回应了广州市政协常委曹志伟提出的城市停车场紧缺问题。节目播出后,该厅邀请广州、深圳、佛山、东莞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以及停车场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召开研讨会,听取各方意见。在落实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该厅结合调研反映的停车场用地现状和存在问题,组织起草了《通知》。

据介绍,《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大连、广州、深圳等地关于城市停车场用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做法。比如优化停车场供地方式,降低停车场建设成本。通过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停车场用地,降低了投资人取得停车场土地的初始成本。各地可以根据地区停车场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停车场项目的供地方式、供应年限等。

同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通知》参考借鉴了重庆等市做法,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支持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既有住宅小区增建停车设施。通过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有效增加停车场供给。

此外,《通知》推进地下空间产权管理,加强土地供后管理。参考借鉴了《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等,提出了停车场产权登记的要求。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后管理,允许整体或整层转让和转租,单层停车场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再分割转让和分割转租,确保停车场用地按规定用途使用。  (赵燕华)

编辑: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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