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付怡报道:5日,广州白云区警方发布通报:4日13时许,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在白云区人和镇某公司内有一名男子被犬只袭击受伤。接报后,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在该公司车间一楼楼梯附近发现一男子受伤倒地,后经“120”医务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调查,死者张某(65岁)为该公司电工,当天回公司加班。12时30分,梁某(男,该公司门卫)将公司饲养的3条罗威纳犬从狗舍放出在院内进行喂养。12时50分许,张某从楼上下来时被犬只袭击。在附近扫地的梁某听到呼救后,赶过来奋力将3只犬拉开后报警。经法医现场勘验,张某死因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
目前,警方依法对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张某荣(该公司法人代表)及梁某(负责管理饲养犬只)予以刑事拘留,涉事的3条犬只已被隔离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公司养狗咬死人 法人代表担何责?
是否需负刑事责任还要看细节,涉事公司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金羊网记者 董柳 实习生 卜雅静 王雅桐
加班电工在公司被三只狗袭击身亡,涉事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荣和负责管理饲养犬只的门卫梁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那么,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荣和梁某在该起事件中要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一元均认为,负责管理饲养犬只的门卫梁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争议,该公司法人代表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待商榷,需要更多的细节和情节来判定。
许兰亭介绍,过失犯罪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情形。判断涉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还要考虑其是否已经预见到但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是否应该预见到但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这还要看该公司平时对狗的管理有无严密、规范的防范措施。如果平时公司的管理很严格、规范,是不可能出现恶狗伤人事件的,那么公司的负责人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平时管理不严格,有很多管理漏洞,出现伤人是大概率事件,则公司负责人很可能涉嫌犯罪,总之还需进一步了解案情细节。
“这件事中,不管该公司的负责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但作为公司来讲,民事责任肯定是要承担的,因为公司饲养的狗咬伤员工或者咬伤其他人,公司是有责任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许兰亭说。
丁一元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涉事公司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另外他表示,由于死者张某当时是回公司加班,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