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购买社保,员工就医损失谁担?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张豪、曾维维 发表时间:2022-09-02 07:29
金羊网  作者:董柳、张豪、曾维维  2022-09-02
法院: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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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张豪,通讯员曾维维报道: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一旦生病,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负责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日通报了这宗案件审理情况: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其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

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购买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某织造厂应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何军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编辑:束孟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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