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22-11-01 07:45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22-11-01
广东高院10月31日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规范网络平台依法使用个人信息等内容。...

某物流员工对快递单拍照出售个人信息8000多条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陈康秀 楚惠如

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31日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防止个人信息“过度收集”、保障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规范网络平台依法使用个人信息等内容。

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蔡某和庄某(另案处理)于2021年12月1日入职于某物流公司,蔡某负责分拣快递包裹,庄某负责扫描快递包裹。2021年12月2日至10日期间,蔡某与庄某合谋利用上班的便利,用手机对快递包裹上的快递单拍照,非法获取寄件人、收件人的个人信息,再以每条信息1.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出售8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给李某(另案处理),从中非法获取12884元。

普宁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蔡某与庄某、李某在共同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中,系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蔡某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蔡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态度,依法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2884元。

法院指出,物流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个别员工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不仅侵扰公民生活安宁,也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张某等人诉某商家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张某等人因不满某商家的“剧本杀”游戏服务,上网发布差评,该商家遂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商家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商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商家则以张某等人恶意发布差评为由,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服务的主观感受,不属于虚构事实,即使该商家的店铺排名因此降低也属正常经营风险,张某等人不构成侵权。该商家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侵害了张某等人的隐私权,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故判令该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杨某诉某互联网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某互联网公司开发了某借贷平台APP,持有、保管贷款人提交的个人资料信息。杨某于2017年通过该APP借款4万余元。借款前,杨某按照APP要求注册登记个人信息,提供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授权通讯录联系人等。杨某逾期未还款,杨某本人及其亲属、同事、朋友频繁收到自称是该APP或陌生人的催收信息。催收人能够提供杨某在该APP的借款人信息、借款合同号、应还款金额及还款账户等信息,还制作了诋毁杨某的图文信息,并威胁杨某要群发该图文信息给杨某通讯录所有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催收人掌握杨某与该APP之间的借款详情、杨某提交给该APP的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且发送信息目的是催收欠款,足以表明是某互联网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相关个人信息。某互联网公司未依法保障杨某的个人信息安全,向第三方提供了杨某的个人信息,给杨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构成精神损害,故判决某互联网公司向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辑:郑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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