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过安检时要求“试喝一口”侵权了吗? 法院判了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高京 杨喜茵 李佳文 发表时间:2023-11-12 08:14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高京 杨喜茵 李佳文  2023-11-12
那么,瓶装水“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侵权了吗?

法院:要求“试喝”不存在过错

携带液体出入地铁,安检人员会要求乘客“试喝一口”。广州一位乘客却因过安检时“试喝一口”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并索赔4万余元。那么,瓶装水“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侵权了吗?

事件回放

乘客被要求“试喝一口”

起诉地铁索赔4万余元

日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披露了一起相关案例。案情显示,在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进行液体检测,张某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随后,张某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张某主张因其所喝的瓶装水为自装半开水,而其自身患有肠胃疾病,导致其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且此事也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法院判决

安检人员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要求“试喝”不存在过错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首先,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知多D】

安检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乘客应尽量理解并配合

经审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地铁站、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在交通工具上发生恶性事件,空间非常有限,难以及时疏散降低伤害,所以安检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经营管理者能够采取的可能是最有效果的预防手段,具有合理性、必要性,乘客应当尽可能理解并配合。

【有此案例】

拒绝“试喝一口”强闯地铁闸机

厦门一男子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无视地铁安检人员的要求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厦门一男子就曾不满地铁安检人员“试喝一口”的要求,并强行冲进闸机,冲撞执勤辅警人员,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2019年的10月1日,厦门地铁1号线官任站内,一名男子包内带了瓶可乐,在安检口处被工作人员检测出。当安检人员提出“将瓶中可乐试喝一口”的规定安检要求时,男子拒绝安检,并强行冲进闸机,还把辅警人员顶进了闸机口。后来男子放弃携带可乐,乘地铁离开了。

男子拒检冲检的行为导致地铁站运行秩序受到影响,情节严重。10月2日,男子被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男子对其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乘客拒绝安检强行闯关,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杨喜茵 李佳文 通讯员 李喆 谢辉

编辑:邬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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