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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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1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彩礼的界定、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等作了规定。
《意见稿》规定,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关于彩礼的界定,《意见稿》称,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婚约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婚约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关于“已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问题,《意见稿》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可以参考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
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彩礼返还的条件”问题,《意见稿》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征求意见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