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发布。《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针对大数据“杀熟”、预付式消费“跑路”、自动续费纠纷、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老年人消费等情况中存在的堵点难点,一一给出相应的解法。
自动续费前应显著告知消费者
网上好评一堆,拿到手却感觉不对?看了半天直播间,才发现是AI在播?数字经济时代,网络交易已成为消费的重要形式。《条例》针对网络交易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大数据“杀熟”、平台责任不清等突出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如何直击刷单炒信、虚假评价等网络交易顽疾?《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实施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包括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或者对服务内容、规格、费用、标准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篡改、编造、隐匿消费者评价;以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服务的评价等误导性方式展示消费者评价;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
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消费偏好、消费习惯等信息,运用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条例》还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审核义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并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第六十一条还设置了相应罚则。这些规定回应了直播电商、AI数字人带货等新业态的监管需求。
如果你总是被扣费了才发现自动续费,那么《条例》有助于你破解这个困扰。
《条例》规定,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开通服务前征得同意,不得默认选定、强制捆绑开通,并以显著方式告知服务内容、周期和截止日期、扣费金额、取消或者变更服务的方式等事项。
同时,在每次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短信、消息推送等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由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展期、续费。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取消或变更的途径和方式,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
《条例》还进一步回应了会员权益缩水的问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限制性条件,并以此为由终止会员正常使用的商品功能和服务,或者降低服务体验。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食品经营、旅游经营、教育培训、电信服务等重点领域,《条例》作出专门规定。
沉迷网络直播、使用家庭资产进行大额打赏、总买保健品……如今,如何规范未成年人消费、加强老年人消费保护等相关话题已成为网络热点。《条例》通过多个条款明确强化“一老一小”消费保护。
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广告,还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对于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条例对其做出规范: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针对保健产品相关消费,《条例》专门加强相关保护。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针对老年人的消费习惯,《条例》明确,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应当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鼓励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结合老年人使用需求提升适老化技术水平,便利老年人进行购物、订餐、家政、生活缴费等日常消费。
针对预付式消费“跑路”、外卖封口、旅游乱象等领域作出明确规定
健身房、美容院“跑路”了,充卡的钱怎么办?旅游的时候强制购物怎么办?针对预付式消费、外卖食品安全、旅游消费等情况,《条例》一一做出回应。
其中,《条例》明确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此外,条例还规定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预付款。
关于餐饮服务、客运经营、驾驶培训、旅游经营、公用服务、网络服务、随机销售、票务服务、装修服务、非学历教育培训、电信服务、加工修理、二手汽车交易、中介服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等十七个重点领域,《条例》作出专门规定。
关于外卖食品安全问题,《条例》在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并在第六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罚则。
针对旅游消费乱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得以消费者未购买商品或者未接受服务为由,降低后续服务标准或者拒绝提供约定服务。
关于演出退票难题等消费痛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营业性文娱、体育活动的演出票、门票等票务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以及规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文 | 记者 张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