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省保护条例》)正式发布。
《省保护条例》针对预付款等消费形式作出细化规定。其中第十六条明确,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此外,《省保护条例》还规定了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期限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预付款。
值得一提的是,《省保护条例》还明确,本省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有关行政部门依托行业组织结合相关行业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为预付款资金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
文|记者 张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