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长违停孩子“开门杀”撞人后逃逸引发关注。据报道,3月25日,四川阆中一灰色车主送孩子上学时,在路边违规停车,一名身着校服的女生下车开车门时,将骑电动车路过的一对母女绊倒在地。灰色车主却未下车查看,而是驾车直接驶离了现场。
对此,3月26日,阆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回应记者,经核实,事发地为阆中,事发后有路人报警,警方第一时间出警处置,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沟通。经检测,肇事司机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肇事司机赔偿了对方医药费。警方对肇事司机进行了相关处罚。

“开门杀”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开门杀”责任边界。
根据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对“开门杀”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指引: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客实施的不当开门行为,均视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同时将驾驶人与乘客视为机动车运行整体的一部分,统一纳入保险责任覆盖范围,打通了被侵权人及时获得保险救济的渠道。
同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也提到,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项规定也赋予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存在重大过失的乘客行使追偿权,在保障了被侵权人及时获赔的同时,避免保险公司成为最终风险承担者,有效平衡权益保护与风险分担。此外,若存在多方过错,保险人进行追偿时,则需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例如驾驶人未规范停车、乘车人未安全开门,二者共同导致事故的,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驾驶人通常还会因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乘车人因直接实施危险行为承担次要责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中国新闻周刊、北京昌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