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承载时代使命人民期盼 “典”亮绿色发展新程

来源:金羊网 作者:王倩 发表时间:2026-03-10 09:18
金羊网  作者:王倩  2026-03-10
李挚萍表示,我国第二部“法典”诞生于生态环境领域是时代的选择,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即将进入“法典化”时代。3月5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这将是继民法典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站在“十五五”开局之年,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法治的进阶,更是民心的汇聚。

围绕这部“绿色法典”的编纂背景、亮点、意义与影响,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近日分别专访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倩

图/受访者提供

专家介绍

李挚萍,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立法的起草工作,承担了多部广东省生态环境立法的起草、修订工作。深耕环境基本法等学术研究,出版《环境基本法比较研究》专著等。参与了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课题组的研究以及专家稿的撰写。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时代的呼唤

李挚萍表示,我国第二部“法典”诞生于生态环境领域是时代的选择,是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首先,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奠定了理论基础,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则提供了丰富基础。1983年环境保护被确立为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举世瞩目。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时代对法治的要求。

其次,立法体系基本完善成熟是重要条件。我国197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198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随后制定了30多部单行法和100余件行政法规。但分散立法带来法条重复庞杂问题,为提升法律实施效率,对法律体系进行科学整合成为必然。

再次,学术研究提供了重要支撑。21世纪初以来,环境法学界在法典领域研究上稳扎稳打,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起草了专家建议稿,为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支撑。

在李挚萍看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再次显示中国在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环境权益的前提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心,向世界展示负责任大国形象。

而关于法典施行是否意味着生态环境治理告别“单行法打补丁”阶段,李挚萍认为,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有助于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性、综合性,但并未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职责划分,行政部门需要时间适应调整,一些问题的解决也需一定时间。尽管立法机构将生态环境法典定位为“领域法”,但法典的诞生将强化生态环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

公众健康保障从原则走向制度

针对公众健康保障,李挚萍谈到,在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中,“环境权”虽未以独立条文形式出现,但草案第一条就明确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内容也勾勒出其轮廓: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及制度设计是环境权的依托;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内容是环境权实施的基本路径;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权实现的司法保障。总体而言,“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是一个开放兼容的表述,可以为将来法律实践中公众环境权保护特别是环境健康损害救济提供必要依据。

她表示,从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确立“保护公众健康”宗旨,到此次法典草案中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等内容,可谓从“原则宣示”到“制度落地”的重大跨越。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也是公众行使环境权的重要保障。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增一章六个条文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典草案在此基础上,在总则编第九章用11个条文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法典草案还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披露污染物排放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等,并对公众监督和举报机制作了具体规定,使公众参与更可行、更有保障。

“生活在一个对健康无害的环境中是群众基本诉求。法典颁布实施必将提升全社会关心生态环境和公众环境健康权的共识,公众环境健康权救济也会更有保障。”李挚萍说。

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彰显中国特色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将“绿色低碳发展”单独成编,在世界环境法典编纂中几无先例、颇具特色。李挚萍指出,这不仅是一部生态环境保护法,也必将是一部绿色发展法。其一方面反映中国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时代要求,另一方面表达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承担国际义务的决心。

绿色低碳发展编整合了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节约能源等相关立法,统合了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和措施,创新之处在于规定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的体制与机制,以系统立法形式为企业特别是高耗能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充分指引,为新能源等绿色产业发展提供规范、指引、激励等法律保障。

同时,法典草案承继了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环境治理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理念,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河湖长制与林长制等制度,强化了政府生态环境责任。李挚萍认为,法典草案在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等方面对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之为尺,领导干部应更好树立生态环境整体观、生态环境与发展的协同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辩证观。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迅速,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极大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李挚萍还指出,法典草案对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成果进行了确认,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人民检察院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法典草案将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明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解决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法律支撑不充分的问题,弥补了环境保护法公益诉讼条款只规定非政府组织原告地位、未为检察院和政府提起公益诉讼留下空间的缺陷。

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谈及生态环境法典草案是否还有需打磨细节,李挚萍坦言,这一法典的编纂难度某种程度上大于民法典——前者在30多部法律基础上编纂,后者在9部法律基础上编纂。她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是制定新法,更多是对现有法律进行系统化整合,明显具有制度创新的内容有待将来修订时解决。总体而言,她对法典正式颁布后实施效果持乐观态度:“法典编纂的作用不仅仅是产生一部更理想的法律文本,法典编纂本身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度可以产生极大的法律传播、宣传、教育和实施效用。”

李挚萍指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既“编”又“纂”,既有整合也有创新,既吸收了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又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最重要的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魂和纲,充分总结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经验,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一套可行的“中国方案”。早在201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就通过了推广中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决定。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系统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和制度安排的法律,必将对世界产生深刻影响。

李挚萍表示,期待这部承载着时代使命和人民期盼的“绿色法典”顺利通过,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编辑:潘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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