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生态环境部举行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聚焦“扎实做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准备工作,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主题,介绍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法典赋予了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权,羊城晚报记者围绕这项规定的制定考量和落实举措提问。生态环境部法规司司长赵柯表示,地方普遍反映,县级生态环境主管分局调查的案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需要以市局名义作出,涉及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还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执法效能不足,造成“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建议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回应和解决生态环境管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明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法律层面赋予县级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补齐基层执法主体资格的短板。赵柯介绍,法典实施后,为落实好该授权规定,确保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接得住”“管得好”,还有一系列具体工作要做,主要包括:
一是综合评估能力,不搞“一刀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派出机构能否独立实施相关执法权进行评估。比如分局没有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则不满足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无法独立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二是夯实执法基础,规范执法行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梳理市、县两级行政执法的职责分工,做好县级分局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的各项准备工作。拟以自己名义开展执法的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应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健全执法机制,修订相关执法文书模板,严格规范开展执法,及时对接行政复议机关、管辖法院,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加强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正确履职。省级、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的指导,做好人员、装备、资金等方面的保障。县级分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围绕法典内容开展系统培训,确保基层执法人员准确把握法典规定,全面提高执法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为企业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文、图 | 记者 宋诗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