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孩子,再领结婚证”——这样的要求合法吗?近日,黄石中院二审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吴某与李某于2021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22年9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吴某向李某支付现金彩礼30万元。李某入住吴某家中,双方开始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因办理结婚登记事宜产生分歧并多次发生争吵。李某表示其曾多次提出登记意愿,但吴某提出生育子女后才领证,导致双方信任破裂,关系恶化。吴某认为李某长期拒绝履行夫妻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等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一方以必须生育子女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该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构成缔结婚姻过程中的明显过错。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应将该过错行为作为考量因素,并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习俗等,对应返还的彩礼数额予以酌情扣减。
本案中,法院在综合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因、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嫁妆情况等事实,判令李某等向吴某返还15万元。

非婚同居者该如何保护自己?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称,非婚同居生子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通过多项规定平衡保护双方权益,同时明确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均需承担抚养义务;同居期间财产按各自出资和实际使用情况分割,女方因生育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支出,可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合理补偿;法律还明确分娩费、月嫂费等非法定抚养费,女方无需分担,侧重保护妇女生育权益。
对未婚女性而言,需警示自身务必重视婚姻登记效力,非婚同居不受婚姻法律全面保护,生育前需审慎考量双方关系与后续风险,避免自身权益受损。
未领证同居的男女双方,该如何从源头避免纠纷?
赵良善建议,可通过书面协议提前约定财产、彩礼、嫁妆及生育责任。双方可签订同居财产协议,依据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自愿、合法的原则,明确彩礼给付、返还条件、嫁妆归属、同居期间财产分配、生育医疗费用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等内容,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具备法律效力;同时保留彩礼转账、嫁妆交付、财产支出等全部凭证,必要时可办理协议公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一旦关系破裂,可依据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身权益,减少财产和抚养权争议。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称,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同居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表示,书面协议是保护自身权益最有效的手段。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纵览新闻、大象新闻、黔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