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呼某和段某受公司委派到呼和浩特市出差,出差第二天晚上10时左右,二人到当地一家会所准备做精油推经络按摩,两人在三楼大厅等候区等候期间,呼某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呼某所在企业当地的人社部门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呼某家属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部门随后提出上诉。
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人社部门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3月,呼某、段某受某公司派遣到呼和浩特市出差,出差第二天晚上10时左右,两人到当地某会所准备做精油推经络按摩,两人在三楼大厅等候区等候期间,呼某突发疾病,120急救车到达事发现场,将呼某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呼某于次日凌晨1时8分死亡。
后呼某所在公司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部门于2025年5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认为呼某不构成工伤。
后呼某家人将当地人社部门告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在休息时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二是呼某是否系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呼某出差的目的是办理公司项目手续,工作间隙,在足浴会所休息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有证据证明期间呼某仍在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故应认定为工伤。此外,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呼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人社部门不服提出上诉。人社部门认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休息应限于必要、合理范畴,前往足浴会所接受按摩服务,明显超出了工作期间必要的、合理的休息范畴,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呼某是在因公出差期间死亡,出差期间未违反禁止性的规定。当地公安部门对呼某死亡事故所做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公安局对呼某死亡事故了解的事故经过,其没有违法行为。另外,有呼和浩特市120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受理记录单显示呼某发生“心跳呼吸骤停”。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呼某在等待与其出差办公有关的工作人员期间在会所三楼大厅休息,缓解连续工作产生的身体疲劳符合情理,在此等待期间突发疾病,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符合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无据,应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人社部门上诉,维持原判。

什么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未签订劳动合同,受伤后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对工伤认定有争议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长江云新闻、红星新闻、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