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发通知,严禁环保“一刀切” 不得集中停工停产

来源:金羊网 作者:黄宙辉 发表时间:2018-06-06 08:57

金羊网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粤环宣

6月5日,记者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该《通知》明确,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其中,八大行业和领域要特别注意把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提高对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的思想认识,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问题的整改为契机,打好广东污染防治攻坚战。

《通知》指出,随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单位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督察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也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清环保“一刀切”的社会危害,既要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在督察整改过程中,制定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通知》明确,省交办案件落实组将结合实际,进行现场督导,对发现的环保“一刀切”典型问题,按程序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通知》还指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合理制定整改时限,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上级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工程施工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生活服务业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养殖业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特色产业

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工业园区

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在督察组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采石采砂采矿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城市管理

督察组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的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组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的处理,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并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散乱污”企业

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区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编辑: 智韬
数字报

广东下发通知,严禁环保“一刀切” 不得集中停工停产

金羊网  作者:黄宙辉  2018-06-06

金羊网记者 黄宙辉

通讯员粤环宣

6月5日,记者从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了解到,《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环保“一刀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近日下发。该《通知》明确,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的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其中,八大行业和领域要特别注意把握。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提高对本次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的思想认识,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环境问题的整改为契机,打好广东污染防治攻坚战。

《通知》指出,随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一些单位平时不作为、不担当,督察时因担心督察问责而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做法,既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便,也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违背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初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清环保“一刀切”的社会危害,既要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也要在督察整改过程中,制定可行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避免影响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通知》明确,省交办案件落实组将结合实际,进行现场督导,对发现的环保“一刀切”典型问题,按程序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通知》还指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合理制定整改时限,要给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上级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工程施工

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生活服务业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养殖业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特色产业

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工业园区

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红皂白一律采取停产整治。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在督察组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采石采砂采矿

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城市管理

督察组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的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组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的处理,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并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散乱污”企业

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区应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要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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