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百万豪车竟查出两次维修记录 4S店被判赔40万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0-13 10:18

■廖木兴/图

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4S店被判赔40万元

车主安女士花了10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自己看中的爱车,可没想到三年后发现车辆交车前就存在两次维修记录,可她毫不知情,这让安女士非常疑惑,为此以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一赔三”,合计赔偿400万余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任颖

车主

维修记录显示更换过后挡玻璃

2014年2月22日,广州安女士在荔湾区一家4S店看中了一辆车,并支付了100万余元将其买下。可没想到到了2017年初,安女士发现车辆后挡玻璃出现开胶情况,想起自己爱车尚在保修期,便将车子送至质保维修。

然而工作人员却告知,据该品牌所属全国车辆信息系统显示,该车早在三年前就已更换过后挡玻璃,同时右前门内也喷漆维修过,所以此次的后挡玻璃维修不在质保范围内。通过查询维修时间,安女士发现这两次维修发生在自己提车前,她感觉上当受骗了,“销售商怎么能把已经维修过的车当作新车卖给自己?”

安女士以消费欺诈为由将销售公司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安女士诉称,4S店并没有告知自己该车进行过维修,对方的故意隐瞒导致自己误认为该车是全新无维修史的新车。希望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车辆购置税和后挡玻璃维修费,合共400万余元。

4S店

维修记录属正常检测维修程序

在法庭上,4S店提供了该车的维修结算单,辩称这两次维修属于新车交车前正常的PDI检测维修程序,该检测是为了让新车达到合格标准。

对于隐瞒维修一事,销售公司的理由是PDI维修记录无须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情况有上传至该品牌车全国车辆信息系统,所以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说法。在交车时,安女士已在交接清单上签字,这代表安女士确认该车验收合格,确认过后,安女士不应再对交易车辆提出异议。

法院

4S店被判赔40万元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分析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在新车检查时发现问题,需在新车交付与买方之前,为该车辆更换配件”,可见安女士对于车辆交付前可能存在维修应当预见。

其次,4S店维修的项目主要为后挡玻璃及右前门喷漆,并非车辆的核心配件,加上维修情况有上传至该车辆所属品牌的全国车辆信息系统,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因此,4S店没有将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确实存在不妥,但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为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情形,但4S店侵害了安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酌定销售公司赔偿安女士40万元。

安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智韬
数字报

新买百万豪车竟查出两次维修记录 4S店被判赔40万

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  2018-10-13

■廖木兴/图

认为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4S店被判赔40万元

车主安女士花了10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自己看中的爱车,可没想到三年后发现车辆交车前就存在两次维修记录,可她毫不知情,这让安女士非常疑惑,为此以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4S店“退一赔三”,合计赔偿400万余元。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任颖

车主

维修记录显示更换过后挡玻璃

2014年2月22日,广州安女士在荔湾区一家4S店看中了一辆车,并支付了100万余元将其买下。可没想到到了2017年初,安女士发现车辆后挡玻璃出现开胶情况,想起自己爱车尚在保修期,便将车子送至质保维修。

然而工作人员却告知,据该品牌所属全国车辆信息系统显示,该车早在三年前就已更换过后挡玻璃,同时右前门内也喷漆维修过,所以此次的后挡玻璃维修不在质保范围内。通过查询维修时间,安女士发现这两次维修发生在自己提车前,她感觉上当受骗了,“销售商怎么能把已经维修过的车当作新车卖给自己?”

安女士以消费欺诈为由将销售公司诉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庭上,安女士诉称,4S店并没有告知自己该车进行过维修,对方的故意隐瞒导致自己误认为该车是全新无维修史的新车。希望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并赔偿车辆购置税和后挡玻璃维修费,合共400万余元。

4S店

维修记录属正常检测维修程序

在法庭上,4S店提供了该车的维修结算单,辩称这两次维修属于新车交车前正常的PDI检测维修程序,该检测是为了让新车达到合格标准。

对于隐瞒维修一事,销售公司的理由是PDI维修记录无须主动向客户出示,维修情况有上传至该品牌车全国车辆信息系统,所以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说法。在交车时,安女士已在交接清单上签字,这代表安女士确认该车验收合格,确认过后,安女士不应再对交易车辆提出异议。

法院

4S店被判赔40万元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法院分析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在新车检查时发现问题,需在新车交付与买方之前,为该车辆更换配件”,可见安女士对于车辆交付前可能存在维修应当预见。

其次,4S店维修的项目主要为后挡玻璃及右前门喷漆,并非车辆的核心配件,加上维修情况有上传至该车辆所属品牌的全国车辆信息系统,不存在故意隐瞒的主观恶意。

因此,4S店没有将维修情况告知消费者确实存在不妥,但尚未达到欺诈的程度,为此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情形,但4S店侵害了安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酌定销售公司赔偿安女士40万元。

安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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