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公司偷偷注销,6名员工竟然不知道,工资能要回来吗?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1-17 19:28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刘娅报道:好端端找份工作,老板却不按时发工资,由按月发变成按季度发,再接着就是借公司装修的名义,让员工在家里等消息,没想到公司竟然偷偷注销了!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可咋办?公司在未通知被欠薪员工的情况下就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名劳动者将公司原股东起诉到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1月17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审理了该案。

股东偷偷注销公司6名员工竟不知

广州市某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圣特公司”)于2013年12月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黄某青、麦某等6人在某圣特公司任职期间,分别担任董事助理、工程主管等职,公司从2016年8月起至今一直拖欠工资未付。

2018年3月,黄某青等6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投诉该情况,但查得某圣特公司早已在2017年4月底停业关闭。

2018年4月,6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向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为某圣特公司主体不适格。这是为啥呢?

无奈之下,2018年5月,黄某青等6人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来,公司竟然偷偷注销了:

2017年11月17日,某圣特公司在《民营经济报》刊登清算公告,告知有关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申报债权。

2018年3月30日,某圣特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记载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已支付完毕,清算组成员处有“杨某”“梁某妹”签名。同日,某圣特公司申请注销时填写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显示注销原因为股东决定解散,某圣特公司承诺无债权债务情况。

2018年4月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注销时某圣特公司的股东为杨某、梁某妹,二人出资比例为7:3。

法院认定公司注销前未通知劳动者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书可知,在某圣特公司清算过程中,黄某青等6人应为某圣特公司的已知债权人,现某圣特公司清算组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黄某青等6人,可见某圣特公司清算组在清算中存在过错,黄某青等6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杨某、梁某妹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法院指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某圣特公司清算资料可见,清算组承诺“无债权债务”“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已支付完毕”,而黄某青等6人及众多工友并未收到某圣特公司清算通知,亦未收到工资,故被告杨某、梁某妹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理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青等6人与某圣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某圣特公司已注销,但被告杨某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未提交证据证实在清算时书面通知黄某青等6劳动者,亦无证据证实其已向众劳动者支付工资,实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现虽公司已注销,杨某、梁某妹作为公司股东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因梁某妹在审理中已与众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故劳动者剩余工资应由杨某负担。

最终,劳动者领到了工资,以撤诉结案。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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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公司偷偷注销,6名员工竟然不知道,工资能要回来吗?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1-17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 通讯员刘娅报道:好端端找份工作,老板却不按时发工资,由按月发变成按季度发,再接着就是借公司装修的名义,让员工在家里等消息,没想到公司竟然偷偷注销了!员工被拖欠的工资可咋办?公司在未通知被欠薪员工的情况下就办理注销登记手续,6名劳动者将公司原股东起诉到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1月17日)通报称,该院近日审理了该案。

股东偷偷注销公司6名员工竟不知

广州市某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圣特公司”)于2013年12月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黄某青、麦某等6人在某圣特公司任职期间,分别担任董事助理、工程主管等职,公司从2016年8月起至今一直拖欠工资未付。

2018年3月,黄某青等6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投诉该情况,但查得某圣特公司早已在2017年4月底停业关闭。

2018年4月,6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向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为某圣特公司主体不适格。这是为啥呢?

无奈之下,2018年5月,黄某青等6人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来,公司竟然偷偷注销了:

2017年11月17日,某圣特公司在《民营经济报》刊登清算公告,告知有关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申报债权。

2018年3月30日,某圣特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记载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已支付完毕,清算组成员处有“杨某”“梁某妹”签名。同日,某圣特公司申请注销时填写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显示注销原因为股东决定解散,某圣特公司承诺无债权债务情况。

2018年4月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注销时某圣特公司的股东为杨某、梁某妹,二人出资比例为7:3。

法院认定公司注销前未通知劳动者

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书可知,在某圣特公司清算过程中,黄某青等6人应为某圣特公司的已知债权人,现某圣特公司清算组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黄某青等6人,可见某圣特公司清算组在清算中存在过错,黄某青等6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杨某、梁某妹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法院指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某圣特公司清算资料可见,清算组承诺“无债权债务”“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已支付完毕”,而黄某青等6人及众多工友并未收到某圣特公司清算通知,亦未收到工资,故被告杨某、梁某妹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理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黄某青等6人与某圣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某圣特公司已注销,但被告杨某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未提交证据证实在清算时书面通知黄某青等6劳动者,亦无证据证实其已向众劳动者支付工资,实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现虽公司已注销,杨某、梁某妹作为公司股东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因梁某妹在审理中已与众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故劳动者剩余工资应由杨某负担。

最终,劳动者领到了工资,以撤诉结案。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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