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谈外商投资法草案:负面清单应动态调整及时缩减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3-10 08:56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外商投资法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有哪些亮点?如何理解“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草案还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完善?这部法律对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就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接受了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专访。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是一个亮点

记者:为什么要设立外商投资法?该法律的主要意义在哪里?

周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结构不断优化,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在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目前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

提请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做了统一规定,特别是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就能够很好地理顺外商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定这部法律意义重大。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表明我们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展现新时代中国积极的对外开放姿态,有利于我们形成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记者:外商投资法草案有哪些亮点?

周光权:作为我国新形势下外商投资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草案的亮点很多:首先,它是一部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草案内容全面,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管理都做了规定,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次,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的统一。草案立足于我国现在的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的实际需要,规定了宽严适度的优惠和便利化措施,同时,顺应国际通行规则,比如,建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再次,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草案第27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29条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特殊行业的许可申请的审批,也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

羊城晚报:草案明确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怎么理解这里的“负面清单”?

周光权:我认为,负面清单不仅要动态调整,而且清单一定要越来越短。为此我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及时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清理取消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针对外资所设置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扩大开放。

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吸引外资乱承诺

记者:草案中对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方面作出了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周光权:法律草案如果通过,在未来执行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必须起模范带头作用。第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政策的透明度、长期性,对于内外资一视同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二,根据草案第23条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第三,各级地方政府确实要遵守承诺,不能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乱承诺;不能承诺以后不兑现,依法订立的合同就必须遵守;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记者:外商在投资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在救济途径上有无变化?

周光权:要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即便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也要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另一方面,要健全外资项目服务机制,万一发生纠纷,必须依法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政府行政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的,过去可以通过投诉工作机制解决,这次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应明确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

羊城晚报:对目前的草案条文,您有哪些修改意见?

周光权:关于草案第36条,我建议增加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时间。该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违反规定,没有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我觉得应该有规定,比如说60日以内改正,如果在此期限内不改正的,才进一步规定怎么处理。

记者:还有其他您认为值得修改的地方吗?

周光权:关于草案第35条第三款。因为第3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责令外国投资者停止投资活动、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第三款规定,“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建议修改为“还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为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可以预想的情形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时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然后才是其他责任。因此,在条文中把“赔偿损失”责任点出来更为妥当。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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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权谈外商投资法草案:负面清单应动态调整及时缩减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3-10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外商投资法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有哪些亮点?如何理解“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草案还有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完善?这部法律对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就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接受了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专访。

“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是一个亮点

记者:为什么要设立外商投资法?该法律的主要意义在哪里?

周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结构不断优化,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在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目前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

提请审议的外商投资法草案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做了统一规定,特别是按照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就能够很好地理顺外商投资管理的体制机制。制定这部法律意义重大。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表明我们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展现新时代中国积极的对外开放姿态,有利于我们形成对外开放的新格局。

记者:外商投资法草案有哪些亮点?

周光权:作为我国新形势下外商投资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草案的亮点很多:首先,它是一部起基础性作用的法律。草案内容全面,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保护、管理都做了规定,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其次,坚持中国特色和国际规则的统一。草案立足于我国现在的发展阶段和利用外资的实际需要,规定了宽严适度的优惠和便利化措施,同时,顺应国际通行规则,比如,建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再次,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草案第27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第29条关于外国投资者投资特殊行业的许可申请的审批,也规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

羊城晚报:草案明确了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怎么理解这里的“负面清单”?

周光权:我认为,负面清单不仅要动态调整,而且清单一定要越来越短。为此我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及时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清理取消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针对外资所设置的准入限制,进一步放宽市场,扩大开放。

地方政府不能为了吸引外资乱承诺

记者:草案中对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方面作出了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周光权:法律草案如果通过,在未来执行中,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必须起模范带头作用。第一,各级地方政府要提高政策的透明度、长期性,对于内外资一视同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第二,根据草案第23条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依据的,不得减损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第三,各级地方政府确实要遵守承诺,不能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乱承诺;不能承诺以后不兑现,依法订立的合同就必须遵守;不能新官不理旧账。

记者:外商在投资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在救济途径上有无变化?

周光权:要切实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不实行征收,即便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进行征收,也要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另一方面,要健全外资项目服务机制,万一发生纠纷,必须依法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认为政府行政行为侵犯他的合法权益的,过去可以通过投诉工作机制解决,这次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应明确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

羊城晚报:对目前的草案条文,您有哪些修改意见?

周光权:关于草案第36条,我建议增加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时间。该条规定“外国投资者违反规定,没有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期限,我觉得应该有规定,比如说60日以内改正,如果在此期限内不改正的,才进一步规定怎么处理。

记者:还有其他您认为值得修改的地方吗?

周光权:关于草案第35条第三款。因为第35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责令外国投资者停止投资活动、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第三款规定,“还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建议修改为“还应该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因为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可以预想的情形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害时所规定的赔偿责任,然后才是其他责任。因此,在条文中把“赔偿损失”责任点出来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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