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一桩旧案引发争议:大学生制假证多次进驾驶舱,我们的飞机还安全吗?

来源:金羊网 作者:唐珩、董柳 发表时间:2019-03-24 21:46

金羊网讯 记者唐珩、董柳报道:近日,8年前的一桩旧案在网上热议。一名在校大学生,因为热爱飞行,想看看真正的驾驶舱长什么样子,竟然异想天开制作假证,并多次进入驾驶舱。在他最后一次进入驾驶舱的时候,机长启动了反劫机预案,这一荒诞剧才划上了句号。

案件回放:民航局吊绳+自行打印伪证,他摇身一变成“监察员”

事情始于2011年3月28日。这一天,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平面设计专业2009级学生杨某(2010年10月休学)拿着自行购买的航班号为HU7822的头等舱机票,准备从南京返回西安。登机时,他戴着着自己从网上购买了一根蓝色、印有“CAAC”(中国民航局英文缩写,记者注)标志的挂绳。登机后,乘务长看见了杨某身上那根蓝色印有“CAAC”标志的挂绳,便跟他聊天。杨某对乘务长说,自己是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机组航线。随后,他真的检查了乘务员的证件。

乘务长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机长,飞机平飞后,机长让乘务长把人领来,并看了杨某的证件。杨某说要检查“三证”,后又说没带检查证就不查了。飞机平飞后,杨某要求进入驾驶舱,并坐在观察员位置,直至降落西安后才离开。在交谈中,杨某知道机长姓冯,还拿到了乘务长宋某的电话。

2011年4月2日,杨某乘坐南京至西安的HU7822航班,购买了经济舱票。他提前给宋某打电话,想升头等舱。当天登机后,他找乘务长说是宋某的朋友,想见机长。机长同意后,他去驾驶舱和机长说想升舱并如愿。飞机起飞后,他敲门进入飞机驾驶舱,并出示了印有民航总局字样的证件牌,飞机快要下降前,杨某才从驾驶舱出来。

随后,在2011年5月1日的HU7822航班(南京—西安),2011年5月7日的HU7822航班(南京—西安),2011年5月18日的HU7821航班(西安—南京),2011年5月19日的HU7822(南京—西安),HU7845航班(西安—上海),HU7846航班(上海—西安)上,他均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

此外,杨某还借假身份之名,以钱包丢失为由,分别向两名乘务长借款1500元、1000元。

败露:机长与他斗智斗勇

杨某的骗局最终暴露于2011年5月19日。这天,杨某在乘搭HU7822(南京—西安)航班后,以需要继续检查为由,在未购买机票的情况下登上了由西安至上海的HU7845航班。在航班飞行期间,他再次提出要进入飞机驾驶舱检查,机长同意后,他坐到了飞机驾驶舱观察员的座位上。不过,这趟航班的机长进行了更换,与杨某并不熟络。双方交谈时,机长发现,该男子对航空理论知识及民航局规定不是很清楚,缺乏检查员的应有技能。飞机抵达上海后,机长将此情况向上级汇报,希望查明杨某的身份。但由于时间太短无法查证,机长便与航班乘务长、机上安全员商量,将杨某骗回返程西安的HU7846航班,并在返程航班上对杨某进行全程监控。

飞机降落西安后,机长、航班乘务长和安全员以请杨某吃饭为由,将其带到海南航空公司西安基地。此时,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的民警已等候在那里。

判决书显示,杨某的真实身份是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平面设计专业2009级学生,2010年10月休学。他是一名飞行爱好者,在一款飞行模拟游戏中了解了部分飞机操作功能和航路知识,并加入了一个模拟飞行论坛,通过学习上面的内容,了解了有关民航飞行、安检、加油、塔台等信息,后又与网友们聊天,掌握了有关飞行知识和民航内部流程。

杨某称,自己的民航局证件是2010年4月在网上找到了空勤人员登机证件,用电脑绘图软件设计了一个标有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的模版。没过多久,一家打印店将证件制成,证件显示内容为:杨X,编号FB26135,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

他说,频繁乘坐海航航班是想让自己的金鹏俱乐部会员卡从银卡升至金卡,多次往返南京的目的是其女友在南京。伪造证件,冒充民航局工作人员,是为了认识机组人员,以检查的名义在飞行过程中进入驾驶舱。还可以利用民航局工作人员身份将经济舱座位升至头等舱。

记者从该案刑事裁定书中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多次冒充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人员,谋取特殊待遇,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退赃,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20日,西安市中院作出(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专家:对杨某行为定招摇撞骗罪适当该案反映出民航管理重大漏洞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接受金羊网采访时说,依照刑法规定,法院对杨某的行为定招摇撞骗罪适当。“杨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最开始是好奇,后由免费升舱到免费乘坐飞机,还进出驾驶舱,另外还骗了2500元。从这些情况看,其行为主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彭新林说,与航空器有关的罪名主要有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中,杨某进入驾驶舱只是与工作人员聊天,如果其在驾驶舱内随意操作危及到飞行安全,则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另外还有一个可能相关的罪名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从本案看,杨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杨某的行为定招摇撞骗罪适当。”

彭新林还表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目前存在争议。“但我个人倾向认为其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不论其客观上有无谋取到非法利益,就构成了犯罪行为。因为招摇撞骗罪重在惩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要有冒充、招摇撞骗行为,就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形象造成损害,这与结果犯有一定区别。正因如此,该罪位列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而不是在侵犯财产罪章节。”

“我觉得,与其说应当给予杨某更严厉的处罚,不如说该案暴露出了民航、飞机管理或制度方面的漏洞——司乘人员怎么能随便凭一个证件,在不查验、核实,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打开驾驶舱让杨某自由出入,还让其与驾驶舱工作人员聊天,这反映出民航管理上的重大漏洞。如果本案中不是杨某,而是恐怖分子冒充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工作人员,也采取这种形式,随意进出驾驶室,这对飞机、乘客的安全将造成重大危险。”

民航业内人士:监察员证件少有人见机长+安全员可拒绝监察

金羊网记者走访了多位中国民航机长,大家均表示,遇到监察员检查航班的情况非常少。一位有十几年飞行经验的机长表示,他从未见过监察员的证件,也没有接受过监察员的监察。不过,监察员确实可以随时上飞机,“如果他出示证件,我们也没有理由拒绝他。”不过,监察员登机后,需要首先接受机上安全员的检查。

国内一位资深安全员接受金羊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也没有见过监察员的证件。“但一般来说,就是有证,也必须是对航班有作用的人才能进驾驶舱。安全员查证,并经机长同意,其他人才能进驾驶舱。以我的经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管真假,落地再说。”他介绍,民航对驾驶舱门管理非常严格,仅有四类人员可以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机组成员;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他特别强调,即使是持证监察员,也必须是在执行监察任务,并得到机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驾驶舱,“如果只是出差,即使有证件也是不能进的。”而如果正在执行任务,监察员则应该出示任务书,手机里也会有航班信息等内容。

飞行圈、AOPA飞行技术分会专业人士告诉金羊网记者,一般情况下,在地面进行的监察,都是在飞机地面过站过程中实施的。如果涉及到跟机检查的话,一般都会有相关部门的通知。如果在空中临时要求,机长确实无法验真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此外,在打开驾驶舱门时,机组需要使用相关手段识别人员,并观察外部状况。”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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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一桩旧案引发争议:大学生制假证多次进驾驶舱,我们的飞机还安全吗?
金羊网  作者:唐珩、董柳  2019-03-24

金羊网讯 记者唐珩、董柳报道:近日,8年前的一桩旧案在网上热议。一名在校大学生,因为热爱飞行,想看看真正的驾驶舱长什么样子,竟然异想天开制作假证,并多次进入驾驶舱。在他最后一次进入驾驶舱的时候,机长启动了反劫机预案,这一荒诞剧才划上了句号。

案件回放:民航局吊绳+自行打印伪证,他摇身一变成“监察员”

事情始于2011年3月28日。这一天,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平面设计专业2009级学生杨某(2010年10月休学)拿着自行购买的航班号为HU7822的头等舱机票,准备从南京返回西安。登机时,他戴着着自己从网上购买了一根蓝色、印有“CAAC”(中国民航局英文缩写,记者注)标志的挂绳。登机后,乘务长看见了杨某身上那根蓝色印有“CAAC”标志的挂绳,便跟他聊天。杨某对乘务长说,自己是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检查机组航线。随后,他真的检查了乘务员的证件。

乘务长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机长,飞机平飞后,机长让乘务长把人领来,并看了杨某的证件。杨某说要检查“三证”,后又说没带检查证就不查了。飞机平飞后,杨某要求进入驾驶舱,并坐在观察员位置,直至降落西安后才离开。在交谈中,杨某知道机长姓冯,还拿到了乘务长宋某的电话。

2011年4月2日,杨某乘坐南京至西安的HU7822航班,购买了经济舱票。他提前给宋某打电话,想升头等舱。当天登机后,他找乘务长说是宋某的朋友,想见机长。机长同意后,他去驾驶舱和机长说想升舱并如愿。飞机起飞后,他敲门进入飞机驾驶舱,并出示了印有民航总局字样的证件牌,飞机快要下降前,杨某才从驾驶舱出来。

随后,在2011年5月1日的HU7822航班(南京—西安),2011年5月7日的HU7822航班(南京—西安),2011年5月18日的HU7821航班(西安—南京),2011年5月19日的HU7822(南京—西安),HU7845航班(西安—上海),HU7846航班(上海—西安)上,他均在飞机飞行期间进入驾驶舱。

此外,杨某还借假身份之名,以钱包丢失为由,分别向两名乘务长借款1500元、1000元。

败露:机长与他斗智斗勇

杨某的骗局最终暴露于2011年5月19日。这天,杨某在乘搭HU7822(南京—西安)航班后,以需要继续检查为由,在未购买机票的情况下登上了由西安至上海的HU7845航班。在航班飞行期间,他再次提出要进入飞机驾驶舱检查,机长同意后,他坐到了飞机驾驶舱观察员的座位上。不过,这趟航班的机长进行了更换,与杨某并不熟络。双方交谈时,机长发现,该男子对航空理论知识及民航局规定不是很清楚,缺乏检查员的应有技能。飞机抵达上海后,机长将此情况向上级汇报,希望查明杨某的身份。但由于时间太短无法查证,机长便与航班乘务长、机上安全员商量,将杨某骗回返程西安的HU7846航班,并在返程航班上对杨某进行全程监控。

飞机降落西安后,机长、航班乘务长和安全员以请杨某吃饭为由,将其带到海南航空公司西安基地。此时,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的民警已等候在那里。

判决书显示,杨某的真实身份是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平面设计专业2009级学生,2010年10月休学。他是一名飞行爱好者,在一款飞行模拟游戏中了解了部分飞机操作功能和航路知识,并加入了一个模拟飞行论坛,通过学习上面的内容,了解了有关民航飞行、安检、加油、塔台等信息,后又与网友们聊天,掌握了有关飞行知识和民航内部流程。

杨某称,自己的民航局证件是2010年4月在网上找到了空勤人员登机证件,用电脑绘图软件设计了一个标有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的模版。没过多久,一家打印店将证件制成,证件显示内容为:杨X,编号FB26135,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航务管理处。

他说,频繁乘坐海航航班是想让自己的金鹏俱乐部会员卡从银卡升至金卡,多次往返南京的目的是其女友在南京。伪造证件,冒充民航局工作人员,是为了认识机组人员,以检查的名义在飞行过程中进入驾驶舱。还可以利用民航局工作人员身份将经济舱座位升至头等舱。

记者从该案刑事裁定书中了解到,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多次冒充中国民用航空局工作人员,谋取特殊待遇,骗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又能退赃,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20日,西安市中院作出(2012)西刑一终字第000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专家:对杨某行为定招摇撞骗罪适当该案反映出民航管理重大漏洞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彭新林接受金羊网采访时说,依照刑法规定,法院对杨某的行为定招摇撞骗罪适当。“杨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最开始是好奇,后由免费升舱到免费乘坐飞机,还进出驾驶舱,另外还骗了2500元。从这些情况看,其行为主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彭新林说,与航空器有关的罪名主要有劫持航空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案中,杨某进入驾驶舱只是与工作人员聊天,如果其在驾驶舱内随意操作危及到飞行安全,则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另外还有一个可能相关的罪名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危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但从本案看,杨某主观上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杨某的行为定招摇撞骗罪适当。”

彭新林还表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目前存在争议。“但我个人倾向认为其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不论其客观上有无谋取到非法利益,就构成了犯罪行为。因为招摇撞骗罪重在惩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只要有冒充、招摇撞骗行为,就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声誉、形象造成损害,这与结果犯有一定区别。正因如此,该罪位列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而不是在侵犯财产罪章节。”

“我觉得,与其说应当给予杨某更严厉的处罚,不如说该案暴露出了民航、飞机管理或制度方面的漏洞——司乘人员怎么能随便凭一个证件,在不查验、核实,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打开驾驶舱让杨某自由出入,还让其与驾驶舱工作人员聊天,这反映出民航管理上的重大漏洞。如果本案中不是杨某,而是恐怖分子冒充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工作人员,也采取这种形式,随意进出驾驶室,这对飞机、乘客的安全将造成重大危险。”

民航业内人士:监察员证件少有人见机长+安全员可拒绝监察

金羊网记者走访了多位中国民航机长,大家均表示,遇到监察员检查航班的情况非常少。一位有十几年飞行经验的机长表示,他从未见过监察员的证件,也没有接受过监察员的监察。不过,监察员确实可以随时上飞机,“如果他出示证件,我们也没有理由拒绝他。”不过,监察员登机后,需要首先接受机上安全员的检查。

国内一位资深安全员接受金羊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也没有见过监察员的证件。“但一般来说,就是有证,也必须是对航班有作用的人才能进驾驶舱。安全员查证,并经机长同意,其他人才能进驾驶舱。以我的经验,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不管真假,落地再说。”他介绍,民航对驾驶舱门管理非常严格,仅有四类人员可以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机组成员;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他特别强调,即使是持证监察员,也必须是在执行监察任务,并得到机长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入驾驶舱,“如果只是出差,即使有证件也是不能进的。”而如果正在执行任务,监察员则应该出示任务书,手机里也会有航班信息等内容。

飞行圈、AOPA飞行技术分会专业人士告诉金羊网记者,一般情况下,在地面进行的监察,都是在飞机地面过站过程中实施的。如果涉及到跟机检查的话,一般都会有相关部门的通知。如果在空中临时要求,机长确实无法验真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此外,在打开驾驶舱门时,机组需要使用相关手段识别人员,并观察外部状况。”


编辑: 智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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