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掉狗砸瘫她这个责任谁来负?学界、业界意见不一

来源:金羊网 作者:董柳 发表时间:2019-04-23 09:26

砸人的狗到底是谁养的?狗为啥会坠落?狗是否属于“物品”?

张娟(化名)女士路过广州市白云区一栋厂房下面时,被“天降大狗”砸中,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瘫痪在床。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况下,她把整栋楼的住户和租户都告到了法庭。而被告们也表示“很冤”:狗是到处跑的动物,不能确定狗就是这栋楼上的人养的。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目前还没有宣判。

高空抛物把人砸伤了却找不到责任人,这种情况下该谁赔、由谁“埋单”?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回应了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不过,学界、业界对此也意见不一。

金羊网记者 董柳

案例

高空坠狗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过的张娟不幸被砸中,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不知所终。今年春节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娟伤情作出司法鉴定: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

砸人的大狗不知所终,张娟无奈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都告上了法庭。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张娟告上法院的10多名被告,有的是承租方,有的表示离狗坠落位置甚远,有的在坠狗一侧的相反方向,但都被卷入了官司。

法庭也在努力查清事实。根据法庭现场勘察,确认了事发的厂房为两层不规则多边形建筑物,没有封闭性管理,也没有门禁,有多个楼梯直通天台。一层二层被分割为多个独立空间出租,各承租人独立使用。此外,坠狗方向的天台防护墙为88厘米高,天台下方为一家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在天台种了花卉瓜果,并筑了水坝。

然而,案发地派出所给法庭的回复函显示,很多关键事实仍然缺失。比如:经调取相关监控,未发现涉事狗只进入厂房的过程;不清楚涉事狗只如何进入现场;附近居民不清楚该狗有关情况;未能查明该狗是否有饲养人、权属所有人;事发后,该狗不知所终。

警方通过现场实地走访查验分析,暂时还不能判断事件是否具有人为因素,也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法庭激辩

一审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仍就核心问题唇枪舌剑,毫不相让。

第一个问题是:砸人的狗到底是谁养的?

张娟方面认为,警方未发现涉事狗进入厂房的录像监控,说明狗一直在建筑物内,因为监控记录的是持续性的过程。根据现场勘察,天台上曾发现了一个铁笼,可依常理推断是狗笼。

厂房业主认为,并非所有楼道都有监控,不排除流浪狗自行上楼的可能。事后警方走访,周边居民都表示不知狗的来历,足以证明狗不在厂房内。他们还表示,狗没有项圈,所以不是新养的。而且,天台上没有看到狗生活过的痕迹,更没有找到狗的粪便,铁笼不能推断为狗笼。所有被告都表示,自己未养狗,对其他人有无养狗不知情。

涉案电子厂称,所有被告不存在串通可能,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谁养过狗,一定会指出来,这样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但事实上,我们都不知道谁养了狗,这也正说明厂房里没有人养狗。”

第二个问题是:狗为啥会坠落?

张娟方面认为,根据监控可以推断,这是一只小型犬,具有被驱赶和抛掷的可能性。

厂房业主表示,根据监控视频,这只狗应为成年狗,“目测脚到肩有40厘米,身长70厘米到80厘米,绝不是小型犬。”被告表示,从视频看,狗是直线下降,不存在“抛掷”。“若有人抛掷下来,即便没伤人故意,也应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就没有提起本宗民事诉讼的基础了”。

电子厂称,他们虽在楼顶种菜,但没有妨碍他人,也不能认为种了蔬菜引来了狗,这与张娟受伤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第三个问题:狗是否属于“物品”?也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物品”是否包括活物,系本案是否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关键。

张娟方面认为,狗属于物品范围,这是基本常识,侵权责任法中的“物品”并未将活物排除。厂房业主则认为,第87条的内涵在于确定侵权人范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狗属于厂房,所以该案并不适用第87条。电子厂认为,物品是没有生命特征的,没有自由意志,可以由人支配,而狗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被单列一章,说明法律规定的物品并不包括活物。

经第三次开庭审理,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不能证明狗非己养 便应承担补偿责任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的全体业主或租户,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均应共同给予张娟女士经济补偿。”首先,狗在法律上是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物品”。本案直接责任人是狗的饲养人,但由于狗的饲养人无法查明,因此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属于“高空坠物侵权”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找不到狗的饲养人前提下,对张娟女士的侵权损害,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建筑的所有业主或租户都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张娟女士仅需证明自己因高空坠狗受伤的事实,而上方建筑的业主或租户作为建筑的使用者,应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证明狗的具体饲养人,才能免予补偿责任。

释疑

“全楼埋单”让受害者得到适当救济

就实践中高空抛物可能出现的情形,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墙体脱落伤人谁负责?

金羊网:小区如果长年有高空抛扔垃圾的行为,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长期不作为的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杨立新:深圳法院曾判决物业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承担侵权责任后,就在有关地方都装上了摄像头,涉案小区就再也没有发生过高空抛物现象。

金羊网:居民楼外墙脱落,砸伤行人,谁负责?

杨立新:居民楼外墙脱落砸伤行人,其实是有真正的加害人的,这个加害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他们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当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没有尽到保养职责,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是有过失,应按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怎样判定责任人?

金羊网:有很多高空抛物侵权案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寻找具体侵权人的难点在哪里?物件上是否会残留指纹或生物组织残留物?还是因为鉴定周期太长费用太高导致无法鉴定?

杨立新:民法确定侵权责任时,通常不会使用侦查手段。现在通常的办法,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就采取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办法排除,让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个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仅仅是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并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金羊网:那是否意味着,发生高楼抛物导致行人受伤,无法确定责任人时整栋楼的居民都要“埋单”?

杨立新:不是整栋楼的居民,凡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都可以排除,从而不承担这种补偿责任。

为何实行“过错推定”?

金羊网:有人认为这属于有罪推定。

杨立新: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刑法涉及的内容,民法不适用这样的原则。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因此可以实行过错推定,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三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这三个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民法的规则。

金羊网:楼东边抛物砸了人,却让西边住户也赔,并且有的住户长期不在家住也要赔,这是否合理?

杨立新:这些情况都可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免除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赞成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很多。立法采取了折中态度,就形成了现在的规则,总的目的是让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救济。

讨论

“全楼埋单”难实现 这个法条应否改一改?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回应了社会上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据了解,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就此表示,按照草案规定,如果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就让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在公安机关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则表示:“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其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也认为,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给住户。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则称:“该制度行之有年,对救济受害人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形成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

编辑:海辉
数字报
楼上掉狗砸瘫她这个责任谁来负?学界、业界意见不一
金羊网  作者:董柳  2019-04-23

砸人的狗到底是谁养的?狗为啥会坠落?狗是否属于“物品”?

张娟(化名)女士路过广州市白云区一栋厂房下面时,被“天降大狗”砸中,经鉴定为一级伤残,瘫痪在床。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况下,她把整栋楼的住户和租户都告到了法庭。而被告们也表示“很冤”:狗是到处跑的动物,不能确定狗就是这栋楼上的人养的。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目前还没有宣判。

高空抛物把人砸伤了却找不到责任人,这种情况下该谁赔、由谁“埋单”?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回应了这一社会关注的问题。不过,学界、业界对此也意见不一。

金羊网记者 董柳

案例

高空坠狗

2018年4月15日14时许,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北禺十四巷一栋厂房下,一条大狗“从天而降”。路过的张娟不幸被砸中,倒地不省人事,大狗随后起身离开,不知所终。今年春节前,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张娟伤情作出司法鉴定: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完全护理依赖。

砸人的大狗不知所终,张娟无奈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都告上了法庭。

根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被张娟告上法院的10多名被告,有的是承租方,有的表示离狗坠落位置甚远,有的在坠狗一侧的相反方向,但都被卷入了官司。

法庭也在努力查清事实。根据法庭现场勘察,确认了事发的厂房为两层不规则多边形建筑物,没有封闭性管理,也没有门禁,有多个楼梯直通天台。一层二层被分割为多个独立空间出租,各承租人独立使用。此外,坠狗方向的天台防护墙为88厘米高,天台下方为一家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在天台种了花卉瓜果,并筑了水坝。

然而,案发地派出所给法庭的回复函显示,很多关键事实仍然缺失。比如:经调取相关监控,未发现涉事狗只进入厂房的过程;不清楚涉事狗只如何进入现场;附近居民不清楚该狗有关情况;未能查明该狗是否有饲养人、权属所有人;事发后,该狗不知所终。

警方通过现场实地走访查验分析,暂时还不能判断事件是否具有人为因素,也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法庭激辩

一审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双方仍就核心问题唇枪舌剑,毫不相让。

第一个问题是:砸人的狗到底是谁养的?

张娟方面认为,警方未发现涉事狗进入厂房的录像监控,说明狗一直在建筑物内,因为监控记录的是持续性的过程。根据现场勘察,天台上曾发现了一个铁笼,可依常理推断是狗笼。

厂房业主认为,并非所有楼道都有监控,不排除流浪狗自行上楼的可能。事后警方走访,周边居民都表示不知狗的来历,足以证明狗不在厂房内。他们还表示,狗没有项圈,所以不是新养的。而且,天台上没有看到狗生活过的痕迹,更没有找到狗的粪便,铁笼不能推断为狗笼。所有被告都表示,自己未养狗,对其他人有无养狗不知情。

涉案电子厂称,所有被告不存在串通可能,因为“如果有证据证明谁养过狗,一定会指出来,这样就能免除自己的责任。但事实上,我们都不知道谁养了狗,这也正说明厂房里没有人养狗。”

第二个问题是:狗为啥会坠落?

张娟方面认为,根据监控可以推断,这是一只小型犬,具有被驱赶和抛掷的可能性。

厂房业主表示,根据监控视频,这只狗应为成年狗,“目测脚到肩有40厘米,身长70厘米到80厘米,绝不是小型犬。”被告表示,从视频看,狗是直线下降,不存在“抛掷”。“若有人抛掷下来,即便没伤人故意,也应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就没有提起本宗民事诉讼的基础了”。

电子厂称,他们虽在楼顶种菜,但没有妨碍他人,也不能认为种了蔬菜引来了狗,这与张娟受伤没有法律因果关系。

第三个问题:狗是否属于“物品”?也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物品”是否包括活物,系本案是否适用于侵权责任法的关键。

张娟方面认为,狗属于物品范围,这是基本常识,侵权责任法中的“物品”并未将活物排除。厂房业主则认为,第87条的内涵在于确定侵权人范围,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狗属于厂房,所以该案并不适用第87条。电子厂认为,物品是没有生命特征的,没有自由意志,可以由人支配,而狗是不能随意支配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被单列一章,说明法律规定的物品并不包括活物。

经第三次开庭审理,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不能证明狗非己养 便应承担补偿责任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律师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说,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的全体业主或租户,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均应共同给予张娟女士经济补偿。”首先,狗在法律上是个人财产,可以认定为“物品”。本案直接责任人是狗的饲养人,但由于狗的饲养人无法查明,因此不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其次,本案属于“高空坠物侵权”情形,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找不到狗的饲养人前提下,对张娟女士的侵权损害,大狗坠落侵权地点上方建筑的所有业主或租户都应承担一定补偿责任。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张娟女士仅需证明自己因高空坠狗受伤的事实,而上方建筑的业主或租户作为建筑的使用者,应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或证明狗的具体饲养人,才能免予补偿责任。

释疑

“全楼埋单”让受害者得到适当救济

就实践中高空抛物可能出现的情形,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

墙体脱落伤人谁负责?

金羊网:小区如果长年有高空抛扔垃圾的行为,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致人损害,长期不作为的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杨立新:深圳法院曾判决物业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承担侵权责任后,就在有关地方都装上了摄像头,涉案小区就再也没有发生过高空抛物现象。

金羊网:居民楼外墙脱落,砸伤行人,谁负责?

杨立新:居民楼外墙脱落砸伤行人,其实是有真正的加害人的,这个加害人就是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他们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当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没有尽到保养职责,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就是有过失,应按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怎样判定责任人?

金羊网:有很多高空抛物侵权案无法找到具体侵权人,寻找具体侵权人的难点在哪里?物件上是否会残留指纹或生物组织残留物?还是因为鉴定周期太长费用太高导致无法鉴定?

杨立新:民法确定侵权责任时,通常不会使用侦查手段。现在通常的办法,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就采取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办法排除,让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人承担补偿责任。这个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同,仅仅是在适当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并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金羊网:那是否意味着,发生高楼抛物导致行人受伤,无法确定责任人时整栋楼的居民都要“埋单”?

杨立新:不是整栋楼的居民,凡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可能造成这种损害的,都可以排除,从而不承担这种补偿责任。

为何实行“过错推定”?

金羊网:有人认为这属于有罪推定。

杨立新: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是刑法涉及的内容,民法不适用这样的原则。由于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因此可以实行过错推定,特别是共同危险行为,三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只有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但不能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这三个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民法的规则。

金羊网:楼东边抛物砸了人,却让西边住户也赔,并且有的住户长期不在家住也要赔,这是否合理?

杨立新:这些情况都可以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可以免除责任。对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赞成的人很多,反对的人也很多。立法采取了折中态度,就形成了现在的规则,总的目的是让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救济。

讨论

“全楼埋单”难实现 这个法条应否改一改?

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回应了社会上关注的“高空抛物”问题。据了解,对于实践中出现的“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就此表示,按照草案规定,如果找不到抛掷物品的人,就让楼里有可能扔东西的所有住户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这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执行。“在公安机关查不出加害人的情况下,建议国家赔偿,或者由物业公司来赔偿。”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则表示:“不能因为物业公司收了物业费,就让其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这既不公平也不正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也认为,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不能把这个责任分解给住户。

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则称:“该制度行之有年,对救济受害人发挥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经形成非常广泛的法律风险预期和稳定的法律秩序。”

编辑: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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