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昨日(7月2日)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顾月洪行贿二审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顾月洪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顾月洪原是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广东中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顾月洪犯行贿罪的事实:2009年至2010年,顾月洪请托并在时任广东省水利厅厅长黄柏青(已判刑)的帮助下,以惠州市创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创昱公司”)的名义中标广东省西江流域2009年肇庆市区笋围可采区河砂开采权,并在6个月的采砂许可期满后申请获得广东省水利厅批复同意延期29天。为感谢黄柏青提供的帮助,顾月洪多次送给黄柏青财物:
1、2010年6月,顾月洪与黄柏青及黄柏青儿子黄某(已判刑)商定合作开办公司后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成立广东中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誉公司”),黄某实际控制的深圳市骏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骏骐公司”)持有广东中誉公司30%的股份且办理工商登记的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由顾月洪提供。2012年11月,顾月洪与黄某在黄柏青的要求下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黄某将深圳骏骐公司持有的广东中誉公司30%股份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变更登记至顾月洪名下。
2、2010年7月,顾月洪将一辆丰田牌越野小汽车(顾月洪供认购买价为港币55万元)无偿提供给黄某使用。2013年,黄某根据顾月洪的意见将该汽车转卖得款人民币20万元。2014年底,黄柏青将卖车款人民币20万元退还给顾月洪。
3、2011年春节前,顾月洪送给黄柏青玉石花瓶1只(顾月洪供认购买价格约人民币30万元)。
4、2011年3月,顾月洪送给黄柏青1张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的电动按摩椅。
5、2008年至2015年的中秋节和春节期间,顾月洪多次送给黄柏青洋酒、冬虫夏草等礼品。
此外,2013年,顾月洪送给时任惠州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翁某(已判刑)现金150万港元并请求翁某在职务提拨、调整上为惠州市惠东县教育局副局长袁帝容提供帮助。
顾月洪犯单位行贿罪的事实:2013年年底,顾月洪获悉惠州市政府准备增加其名下广东中骏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中骏公司”)投资建设的惠州大堤(南堤)堤路贯通工程七联堤紫金村至惠城博罗交界堤段工程的工程量,双方可能需要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为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利于保障广东中骏公司工程款的条款,顾月洪请求时任惠州市法制局法律顾问科科长方某(另案处理)在审核相关协议时对广东中骏公司提供帮助并送给方某现金50万港元。
顾月洪还被认定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为人民币230万元。
一审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顾月洪有期徒刑7年、追缴广东中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对价款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
顾月洪上诉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唯定罪不准确,量刑不适当,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法均应予纠正。顾月洪及其辩护人请求对顾月洪依法改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顾月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直接负责的单位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分别以单位行贿罪和(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顾月洪所犯行贿罪情节严重,所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额巨大。此外,顾月洪还有减轻处罚情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二审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月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总和刑期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此外,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追缴广东中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的对价款人民币300万元,上缴国库”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