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代表就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10月30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省人大代表万军会同多名省人大代表就推进垃圾分类处理立法、加强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完善居民垃圾分类处理硬件建设、建立配套资源回收体系等问题提出约见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单位负责人。记者从座谈会获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表示,考虑在公共区域减少垃圾投放点,以便更好地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问题1:垃圾分类如何避免“九龙治水”的情况?
据悉,2000年4月,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定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实验,取得了一定成效;2016年1月1日起,《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但当前我省在垃圾分类处理的顶层设计、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和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
基于此,省人大代表万军问,垃圾分类是一项重大工程,在治理垃圾围城问题中,如何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情况,拥有强而有力的组织管理保障?
回应:可借鉴河长制的成功经验
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综合五处)处长杨通军表示,在省级层面,垃圾分类工作的权责是清晰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理工作。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下一步在明晰职能职责基础上,“需要强化垃圾分类的法规规定和操作性层面的指导”,“强化职能部门的牵头抓手意识,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合力机制,例如可以借鉴河长制的成功经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蔡瀛回应说,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各个政府部门联动、社会合力推动以及市民的支持,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厅已经出台了《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工作指导意见》《广东省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建设技术指引》,从技术管理两个方面指导。”
另悉,当前省住建厅正牵头编制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区域分层次推进广东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此外,全省各地市也需在2019年底前完成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问题2:对于乱扔垃圾等行为,是否制定了相应法规、条例?
省人大代表刘涛问,对于拒绝回收、乱扔垃圾的行为,政府是否制定了相应法规、条例予以处罚并明确执行的主体是哪些单位?标准又是什么?
回应:已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相关负责人介绍,从省的层面来看,一是废旧立新,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二是针对医疗废物这个特殊的垃圾,制定了《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此外,针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过程中的邻避效应,出台《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2018年还修订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记者查阅《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了解到,其中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住宅小区、街巷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管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通过管理责任人制度,引导每一个人主动进行垃圾分类。”
他坦言,当前前端的垃圾分类和后端的垃圾处置还需要完善,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是执法难点之一,“参照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实际上公共区域的投放点越少,垃圾分类的效果可能越好,接下来我们可能也会尝试在公共区域减少垃圾投放点,加强巡查监督。”
他解释到,和小区“撤桶并点”的目的类似,在公共区域减少垃圾投放点,这是在一个合理规划前提下,将有步骤地实施。